本网南通讯:机动车上牌行驶对于专业运输公司来说是一个常识,如果套牌上路而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投保,也可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赔的正当理由。1224,原告某运输公司要求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92493元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200311月,运输公司将其所有的无牌号车辆向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20047月,张某驾驶该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相撞,致两车严重受损,对方车上人员受伤。交警认定张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最终,运输公司因自身车辆损失的赔偿对方损失而造成92493元的损失,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而发出拒绝理赔。经查,本案所涉事故车辆车未申领过车辆号牌,而是套牌上路。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使。本案中,所涉事故车辆既未申领临时通行牌证,又未领取《机动车行驶证》,违反了法律、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运输公司虽认为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但作为专业的运输公司,对机动车上路行使应当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者申领临时通行牌证这一基本常识,应当是知晓的,对合同的这一免责条款也应该是较为熟悉的,因此,对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