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当事人当场履行抚养费.jpg

2022年3月8日上午,如皋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在平园池支云e站诉讼服务中心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义务履行人小燕定期探望婚生子,充分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按时足额给付抚养费用,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小燕与平园池村的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小宝,后双方因感情不睦发生争执。2020年小燕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未准许离婚的情况下,回到湖南怀化娘家,留下儿子小宝随张某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两年期间小燕未曾回家看望过儿子小宝,也未在经济上对小宝有所付出。2022年,小燕再次起诉要求与丈夫张某离婚。承办法官陈璇认为,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而小燕在离家后的两年多时间,不仅怠于履行抚养责任、亦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小宝的成长中在缺失母爱的同时亦缺失了家庭教育,不利于小宝的健康成长。为督促小燕正确履行教养职责,陈璇法官决定向其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

“作为孩子的母亲,希望你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不能因为婚姻问题而怠于履行家长职责,要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按时足额给付抚养费用,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陈璇法官在现场对小燕提出了要求。对于法官的要求和 “沉甸甸”的指导令,小燕承诺将按照指导令要求,关心爱护儿子小宝、按时给付抚养费,承担好母亲的职责,并签署《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同时主动履行了小宝2022年上半年的生活费。

开发区法庭负责人陈璇表示,这是自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开发区法庭首次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即便婚姻不再,责任仍在。离婚后的父母不仅要履行抚养义务,还要注重家庭建设,扛起教育和陪伴的责任,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开发区法庭将继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严格遵循《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的,将依法责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推动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