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先后四次提到“权威”这个词,除了强调“全党同志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政令畅通”,其余三次全部集中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全部与司法密切相关,显示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视法律在贯彻实施中展现出来的权威。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实施十周年的今天,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如此浓墨重彩地集中强调法律的权威,与我们党历次代表大会相比,份量是最重的,规模是空前的,这就充分说明我们党对于维护、强化和弘扬司法权威,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更高的期望,也对人民法院工作提供了更好的机遇、赋予了更新的使命。那么,对如何推进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维护加以研究就成为必要。

一、必须明确司法权威来自于公众的认同

司法权威,所追求的是这样一种社会远景,即人们共同相信、依赖、维护司法这一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对法官职业群体具有崇高的敬意和最大的信任。要达到这一点,除了在制度设计上保障司法是权威的以外,还需要培植一种公众认同感,毕竟,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传统比较薄弱的国家里,司法权威只是进行时而不是完成时,公众不会因其是司法而确信其权威,而会因为认同而认可其权威。

树立司法权威,培植公众的司法认同感,人民法院和法官应有所作为。因为公众的认同又来自于司法的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没有了公正,司法就只是一具僵死的躯体,权威无从谈起。司法权威的本质是法官裁判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同时,人民法院和法官应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二、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

司法权威一方面来自外部环境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可,另一方面来自于法官自身的努力。要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和法官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司法权威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本身的事情,它是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宪法、法律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有效实施,关乎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如果司法丧失了权威,不但影响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动摇司法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要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必须明确: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是司法权威的基础;主动接受党的领导是司法权威的方向;自觉接受监督是司法权威的保障;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是司法权威的依托。

三、必须做公正、高效的践行者

正确的司法权威观应该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不断促进办案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一是公正司法。不公正的司法必然动摇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最终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平公正,维护社会正义;要加强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确保程序合法,最大限度防范错案的发生。以实体正义为根本价值,以程序正义为基本保障。司法不是一种剧场式的表演,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定纷止争。当前尤其要注意的是,法官必须依照尽可能查明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只有实体最终公正的裁判,才能赢得社会最广泛的认同和最持久的生命力。我们不难想像,如果金桂兰法官仅凭原告手持的一纸欠条就下判决,没有凭借蛛丝马迹主动去查找被告己偿还借款的证据,那么这样的判决貌似公正,但是当事人仅仅只经历一次就再难树立对司法的信心了。二是高效办案。迟到的公正会使公正大打折扣,“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没有了效率,司法就无法满足人们对正义的期待,权威同样无从谈起。久拖不决、案结事不了本身就是对威信的损伤,司法权威只有在有序高效的环境中才得以建立。要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满足群众的诉讼要求,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高昂,人们往往放弃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正义的希望。

四、必须维护法院既判力的权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对维护司法权威作出的纲领性规定。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一定要维护法院既判力的权威性。一是要严格限制再审,实行有限再审,以保证终审判决的权威。二是要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提高执行到位率。要不断提高执行方法和执行艺术,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完善执行工作措施,防止出现“法律白条”,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手段,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履行,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妥善处理好涉法上访案件,维护法院的既判力,坚持创新思路,坚持既讲法律、讲程序,又讲政策、讲效果

五、必须加强庭审为中心的规范化建设

庭审是法院审判活动的中心,是展示司法权威的重要窗口。规范庭审行为,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果,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具体行动。一是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审判法庭。着力体现法庭庄重、严肃的形象,营造尊崇法律、服从裁判的氛围。二是杜绝不当庭审行为。努力消除和杜绝法庭审迟到,着装不规范,不恰当使用法槌等不文明的行为。三是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要加强对法的法律业务培训和庭审技能培训,适时开展庭审质量考评,不断强化法官引导庭审、说法析理、组织调解、当庭裁判的能力。四是维护庭审秩序。非公开审理的案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必须严守法庭纪律,关闭通讯设备,不得随意走动、喧哗; 对哄闹、冲击审判法庭,侮辱、诽谤法官等行为应依法严惩。

同时,还要严惩违法。对各种妨害诉讼、妨害执行的行为,要坚决严厉打击,绝不能姑息迁就,切实减少和避免伪证、暴力抗法、拒不协助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的庄重、严肃和权威性。

六、必须不断求解构建法官与当事人和谐关系的方程式

司法需要高度的权威性,但是权威性不等于高高在上、脱离人民群众。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认识维护司法权威与密切联系群众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司法被称之为“人民司法”,具有人民性的本质属性,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积极主动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构建法官与当事人和谐关系存在一道不断求解的方程式。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发挥职能作用时,固然有看似要失分的事情,如当一名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处以刑罚,当一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判以败诉,犯罪分子的家属或败诉一方当事人一时不理解人民法院是人之常情,这时候就需要采取多种方法疏导他们的情绪,消除他们的不理解。这样的状况不会失分多少,最容易失分的就是出现违法办案、办错案。在这道和谐方程式中,要对这样的失分项目作出预案,尽可能不发生,发生了也要及时纠正,而且应当制度化,建立机制加以防范。

不断求解构建法官与当事人和谐关系的方程式,要想方设法做一些“加分项目”。只要为老百姓做了实事,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老百姓就会给你加分,哪怕看似要失分的事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审理每一件案件,都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要深入推进司法民主建设,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的性质和特点、司法运作的机理和过程,真切地感知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法律意识、道德观念,不断提升法院工作水平。要加强司法领域中的群众工作,善于用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处理问题,在与群众的感情沟通中,实现司法的功能和目标。要积极落实便民诉讼各项措施,切实改进审判作风,把依法办事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七、必须培养法官高尚的思想道德素质

维护司法权威,固然有个外部环境的问题,但最终还是要依靠公正、高效、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法律只有按照正当、规范的司法程序,被准确、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拥护和遵从,司法权威才能确立。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

法官对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维护司法权威必须首先从法官自身做起,只有法官自身做到了公正无私,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理解。法官通过言行举止谨慎地表达一种动态正义,以对当事人权利作出公正稳妥的回应,让社会、人民深刻体会到法官对正义孜孜以求的那份勇气、责任、能力和对法律信仰执著追求的高贵品质。由于普通当事人对越来越复杂化和专业化的法律规定非常陌生,他们就会把法官当作法律的代言人,并希望从法院的裁判活动中找寻自己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如何让当事人相信法官就显得极为关键。如果我们每位法官都像宋鱼水、金桂兰一样,除了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审判经验和审判技巧外,在审判过程中始终怀着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诚心、细心和耐心,释疑解惑,让当事人深切地感受到法院的裁判是公正的裁判。那么,司法权威就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起来了。

打铁尚需自身硬。提高法官素质,首先要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过,“法律制度所应得的尊严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司法权威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法官人格魅力的培养与人格威望的建立来实现的。法官应始终保持自己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通过案件审理的公平正义赢得人们的信任与敬仰,塑造法律权威与司法权威。

八、必须培养法官精湛的业务素质

树立司法权威,法官就要树立正确的案件审判质量观,树立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准确把握法律精髓,妥善协调好各方利益。法官只有具备深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才能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有条不紊地正确适用法律,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还做法律适用的释明者。释明包括诉前的风险告知,诉中的辨法析理,诉后对裁判文书的讲解及对当事人诉后行为的指导。司法之门是为公众平等敞开的,不能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平等,使法庭成为强势一方玩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也不能由于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司法晦涩难懂,疏离于大众,两者都不利于司法权威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

九、必须确保自身的廉洁公正

腐败现象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践踏和破坏,对此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有过非常精辟的论述:“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源。” 不公正的裁判会直接动摇群众的法治信仰,使群众对司法丧失信心而远离司法。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司法腐败案件虽是少数,但危害极大,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对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

司法权威从某种程度上说必须基于人民群众的信赖,而不是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性。公生明,廉生威。司法权威不仅要靠引导和规范,营造全社会崇尚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的氛围,还要靠人民法官司法为民、廉洁公正的具体行动来维护。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如果吃拿卡要、贪赃枉法、索贿受贿,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官的信任,继而失去对法院的信赖,失去对法律的信赖,失去对司法公正的信心。那么,司法权威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每一名法官都要树立正确的司法廉洁观,加强自律意识,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严格职业操守,坚守正义和良知,自重、自警、自省、自励,以清廉的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以对法律负责、对家庭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远离腐败、远离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真正做到公正、高效、文明。

在打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同时,还要依法制裁各种侵害法官和法院声誉的行为。依法惩处和打击制裁对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诋毁、恶意控告、侵害声誉的行为,应是维护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一些控告者出于不良的动机和心态,随意猜测一些问题,甚至是恶意编造一些事情,到领导、监督机关散发所谓的“控告信”,有的还利用互联网站大肆宣扬,侵害法官和法院的声誉。此类情况虽然在调查后能够得以澄清,但不良影响已经造成,极大地挫伤了有关法宫的工作积极性。对诸如此类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亦应健全法律制度,予以追究制裁。

十、必须优化司法环境

维护司法权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通过秉公执法、公正司法树立形象,赢得社会公众信服外,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党委应该加强对人民法院的领导,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法院排除干扰;人大要加强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政府应在人、财、物上给予更大支持和帮助;新闻媒体则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律,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舆论氛围,使承认、尊重、维护司法权威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

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来说,还要认识到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对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社会对法院工作缺乏全面、深入了解,因此在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传播手段,不断宣传各种法律知识,报道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进而掌握舆论的主动权。此外,还可以通过“法院开放日”使更多的群众近距离地接触法院,让人们熟悉司法工作流程,这些体验性、互动性较强的宣传活动,可以让人们更全面、客观地了解、认可司法,从而树立司法在广大人民心中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