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不同,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不力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但在实践中,作为被告的许多行政机关却不知该如何举证,导致行政诉讼举证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遵守。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遵守举证时限。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依法指定的期限内,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证据的期限。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被告应当在此期间尽最大能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被告若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逾期提供又无正当理由,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该证据不为法院所采纳。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主要为防止诉讼中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保障程序公正,提高庭审效率。

在举证时限上被告应注意:1、在法律或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及时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之中原被告举证期限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按照该规定,被告应当在受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2、申请延期举证。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3、被告委托代理人在提供证据时,也须严格适用被告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其理在于,被告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乃基于被告的委托,被告需遵守的法定期限,其代理人自应同样遵守。4、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与赔偿数额有关的证据,不受被告举证时限的限制,但也需在一审法庭庭审结束前提供,其操作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但在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涉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仍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举证时限制度。

其次是提供证据应符合具体的法定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各类证据只有符合法定要求才会具有证据效力,行政诉讼中不同的证据有不同的要求:1、提供书证,原则上应当提交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原本、正本、副本、均属于书证原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户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提供外文书证时,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2、提供物证,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其他证据,如果原物是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应当提交其中一部分。3、提供视听资料,应当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是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且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录音材料应当附有相应文字,外语视听资料,应当按规定(同书证翻译要求)提供中文译本。4、提供证人证言,需载明证人姓名、性别、职业、年龄、住址等自然情况,需要有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出具证言日期,附有证人身份证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5、提供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材料,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资质说明及其签章,通过分析获得的,要说明分析过程。6、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提供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外,笔录中应载明制作的时间、地点、记录事件以及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签名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除以上要求外,当事人提供证据如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证据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提供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秘密的应向法庭说明。

再次是申请法院调取和保全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只有原告和第三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将被告排除在外,因而,行政诉讼中被告是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

诉讼参加人认为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予以保全。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满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时间、存放地点、要求保全的内容、范围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还要依照规定提供担保。

最后,补充收集证据。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综上,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不同于民事诉讼证制度,行政诉讼举证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较弱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权利平衡,是依据行政行为的特点作出的规定,行政机关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才有可能使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受住严格的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