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今年以来,东台法院受理了105件婚约财产纠纷,占婚姻家庭类案件15%

一、婚约财产纠纷的特点

1、难认定

有些婚约财产纠纷的原、被告双方通过中间人给付彩礼,相对易认定礼金的数额和礼品的数量,但大多数案件仅双方当事人及父母在场,无其他案外人能证明给付礼金的数额和礼品的数量,导致认定困难。

2、难调解

婚约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当事人双方,也涉及到双方的家庭,有时还涉及到介绍人和送财物的人,具体情况错综复杂,其中既有法律问题,又有地方习俗和人情事理及道德评价问题,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严重,多以判决结案。

3、难执行

200441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十条统一了彩礼纠纷案件裁判尺度。然而却与民间的通常做法产生了尖锐的对立,有些被执行人将彩礼挪作他用,造成执行难,甚至造成被执行当事人自杀的情况发生,影响社会的和谐。

二、成因

1、给付彩礼是我国民间的一种风俗习惯,在广大农村地区还相当风行。给付和收受彩礼的行为,包括给付的时间及数额等内容,都是在风俗习惯下实施,往往还通过中间人进行。

2、给付彩礼与婚约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生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男女双方订立了婚约,按照习俗一般都会发生彩礼的给付。

3、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其法律效力应当依附于婚约的效力。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

4、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实际上任其按照风俗习惯发生、解除和消灭,而司法解释关于彩礼返还所作出的一条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又难以全面、有效的解决婚约彩礼问题。

三、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强化公民法律意识。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让群众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逐步消除农村婚约缔结活动中的陈规陋习。

2、对返还彩礼的数额不能机械简单地确定,彩礼的范围、数额、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综合认定。

3、借助各种力量,加大调解力度。对此类案件,应当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加大调解的力度。必要时可通知双方的家人参与调解,还可以借助人民调解组织或者邀请陪审员参与调解。

4、谨慎行使裁判权。考虑农村婚约财产纠纷的特点,在久调无果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当地的婚约习俗以及个案的实际作出判决,力争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