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院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 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美国法院两大系统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层法院外,均不采取陪审制。

一、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系统管辖的案件主要有: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

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地方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地方法院是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设在各州的联邦地方法院只审理属于联邦管辖的案件,设在哥伦比亚特区和领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则兼理联邦管辖和地方管辖的案件。一般为独任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进行审理。

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1790年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组成,后来人数几经增减。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 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1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决以法官投票的简单多数为准,判决书写下各方意见。1882年,开始发行官方汇编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另外,联邦法院系统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如:受理向政府要求损害赔偿的索赔法院、受理关税上诉案件和专利权案件的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税法院和征税法院。

二、州法院

州法院系统名称各州不一,一般分3级,其下还设有各种不列为审级的小型法院。

基层法院:一般称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诉讼法院,为州管辖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多数州规定须召集陪审团审理。有的州在基层法院之下设有县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层法院内设各种专门法庭或者另设专门法院,不作为审级;对其判决不服,可申请基层法院重审,以后仍可上诉。这类专门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遗嘱验证法院、遗嘱处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额索赔法院。

州上诉法院:大部分州设有州上诉法院,作为中级上诉法院。

州最高法院:州最高审级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最高审判法院、违法行为处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设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纽约州的法院组织比较特殊,其初审法院称为州最高法院,内分家事庭和遗嘱验证庭等。上诉级为上述法院的上诉庭,不另设法院。最高审级称州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