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分析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滨海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1-02 浏览次数:1447
当今,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三难”,一是审理后的执行难,二是审理中的送达难,三是化解涉诉信访难。据统计,滨海法院2003年至2007年共受理15492件各类民商案件,其中有1615件特快专递因各种原因被退回而无法一次性送达,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审判效率,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并加以解决。
一、 送达难的成因和表现形式
(一)当事人方面
一是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供被送达人确切的基本情况。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应提供所有诉讼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告提供被告的通讯、通信方式。由于对诉讼程序的不了解,原告并没有认识到正确提供被告通讯方式对审判效率的重要性,有时会凭记忆随意地写上一个通讯方式,而立案法官对此无法进行核查;也有的熟知诉讼程序,但为了确保能胜诉,故意写错通讯方式和地址,以二个月的公告期剥夺被告的辩护权;有的是被告的名称由于改制或兼并等原因产生了变化,被告因此拒收诉状副本。
二是受送达人基本情况变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频度也不断加大,流动人口一般没有固定职业,没有长期居住地,没有家属跟随,而且往往早出晚归,不易寻找,一般不容易直接向其送达;流动人口往往租住在城乡结合部,与邻居交往也不多,法院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时,经常以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邮寄送达也成为了难点;受送达人属于外来人口,但并不属于下落不明,也不属于以上述方式无法送达,因而并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即使以公告方式送达,其效果也比较差。
三是受送达人故意回避拖诉。被送达人是被告和第三人的,在诉前对原告起诉一旦有所察觉,就躲避起来,并迅速转移住处,转移财产,变更电话号码;或者被送达人自己不露面,委托中间人前来斡旋;或经电话联系,郑重承诺,约好见面,但一拖再拖,最终是避而不见;也有的败诉方在案件宣判后,采取自我失踪等办法来消极对抗裁判,使本来可以立即终结的审判程序变得遥遥无期。
(二)送达制度方面
一是时限要求高。《民诉法》送达期间设置与实际情况不符,市场经济环境下,传统的“熟人社会”被打破,人口流动频繁、流动量增大,需要占用更多时间来寻找受送达人;送达工作作为一项程序工作,具有不可逆性,流程管理与法官职业化的实行,对送达程序的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诉法所规定的时限往往不够。
二是送达机制落后。在送达方式上,因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缺乏有效、及时的保障机制而被谨慎采用,制约了这两种送达方式的操作空间。此外,还存在法律文书签收人的范围规定上过于狭窄的问题。
三是社会支持不力。主要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中介组织、服务性行业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不够。如电信局只接受公安部门的协助调查,拒绝向法院提供查询,甚至能出示其与公安部门联合发文作为拒绝协助的依据。在受送达人或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也不愿作为见证人签名盖章。
四是送达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目送达队伍尚未形成专业化,各法院对送达人员的安排各不相同,有的由书记员担任,有的由各审判庭自行安排,送达队伍不稳定,影响了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又加重了送达难。
二、解决送达难问题的对策
一是构建基层送达网络。通过基层组织的沟通协调,在居委会和村一级的调解委员会中建立送达网络,制作协助送达函,写明受送达人姓名、案由、送达回证的收取方法等,并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条文后,邮寄到居委会或村调解委员会,由村调解组织代为转交送达。也可以与邮政局协商签订邮寄送达协议,双方派专人管理并明确责任,定时在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二是加强当庭宣判力度。根据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告知的期间和地点逾期不领取裁判文书即可视为送达。因此,应当重视及时归纳庭审重点,简化庭审程序,加强当庭认证,加强对当庭宣判的考核力度,提高当庭宣判率,从而减轻送达压力。
三是完善公告送达制度。由于人多且流动频繁是当今和今后我国社会的一大特征,公告送达的比例相当大。目前公告送达存在的主要弊端就是流于形式,法律对公告送达没有更多的规定和限制,公告送达在操作中带有随意性和形式性。是否张贴公告,难以受到约束,公民也没有阅报和看法院公告窗的法定义务。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地让被公告的当事人获悉已被某法院传唤或者裁判的事实。
四是构建社会诚信制度。送达难的现象还体现了社会诚信的缺失,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是实质上的交易双方,因市场经济规则不健全,交易当事人总是选择“利益最大化”,可能为了任何一个眼前利益而选择欺骗对方,藉此获得某一交易时段上的最大利益。因此,有必要确立诚实信用作为帝王条款在法律中至高无尚的地位,并从诚实信用原则中引申出各种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