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滨湖区法院审结一起员工与用人单位因执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因违法被确认无效,单位被判令支付经济补偿金。

姚某是无锡某公司的员工,2007年4月,姚某上夜班时在一份联名要求公司加薪的申请报告上签名。次日,公司领导找姚某谈话并要求其对自己的行为认错,姚某未予认错。公司遂向姚某发出辞退决定,称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聚众闹事,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很坏的影响。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在公司内公开谈论或泄漏薪资”或“聚众闹事”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姚某辞退处理,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姚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辞退违法,并要求公司给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后,姚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姚某在要求加薪的报告上签字的行为系表达内心意愿的方式之一,虽不是表达加薪要求最妥的方式,但与聚众闹事有明显的区别。公司规定“不得在公司公开谈论或泄漏薪资”,但该规定侵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而且认定标准十分主观,不具操作性,对职工过于严厉,应当认定无效。该院遂作出民事判决,确认2007年4月被告无锡某啤酒公司向原告姚某作出的辞退决定不合法,因姚某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法院不再判令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由公司另行向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000余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4000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力,但法律同时对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严格要求,许多企业为便于管理,规定了“不得公开谈论薪资和泄漏薪资”等,基于同上的理由,相类似的规定不应认定有效。

20081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样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都提到“严重违反”。本案中,姚某在一份联名要求公司加薪的申请报告上签名,不能认作是“严重违反”。另外,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