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本应按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通行关系,但通州一村民为了多占一点土地,竟将自家的水泥场地浇在公用道路上,近日,被通州法院判决拆除。

原张某与被告谢某系同村同组村民,双方住宅相邻,原告住东边、被告住西边。双方宅前的东西走向路在2003年拓宽为2.67,该路是双方日常通行的必经通道。20078月,被告擅自将门前水泥场地向前扩宽,拓宽部分高出路面0.9左右,并砌了砖墩,加了楼板,影响了原告私家车辆及其他邻居机械的通行。同年9月,被告拆除了部分加建物,但未完全拆除。经现场丈量,被告宅前路面宽度不足两米。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占用公用道路上的建筑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被告系紧密相邻的邻居,被告擅自拓宽门前场地,且该场地高出路面,造成原告车辆日常通行困难,同时,在收获季节对同村同组村民雇请的收割机正常通行也造成妨碍,故被告擅自拓宽宅前场地的行为违背了上述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原告要求拆除被告拓宽部分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拆除并清理其住宅楼前道路南北宽2.5内的所有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