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通过对近几年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赡养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案件类型趋于多样,由法律认知错误引起的赡养纠纷案件在同类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发案地区相对集中。主要表现类型为:

一是认为父母处理家庭事务不公不赡养。此类案件约占同期案件总数的31%左右,是近年来增长速度最快、涉及面较广的一类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子女认为父母在处理家庭一般事务、分析家庭共有财产、管护晚辈子女过程中不能面面俱到,子女便以老人厚此薄彼、“偏心眼儿”为由,认为自己可以不履行或要求其他子女履行更多的赡养义务。

二认为是不继承遗产不赡养。这类案件约占总数的15%左右。由于有的子女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赡养父母是公民的强制性义务,常以放弃继承遗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三是认为出嫁女儿不赡养。此类案件在同期案件总量中约占17.3%。主要是由于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既已成为夫家人,便无须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四是认为父(母)再婚不赡养。此类案件占同期案件总量的17.9%。突出表现为:部分子女认为父(母)再婚后便自然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父或母的养老问题便由其新组成的家庭子女承担,导致新旧两个家庭在老人赡养问题上相互推诿,产生纠纷。

解决的建议有:

一要多方普法宣传。一方面选择案件走村入户,开展巡回审判,使更多的群众到场旁听,通过身边的案例接受普法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赡养方面的法律知识,报道各种案例,提高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水平。 

二要建立法律秩序。对经教育仍不愿履行赡养义务者,坚决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义务,坚决依法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让广大群众看到法律的权威,一方面教育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一方面鼓励老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营造老有所养的社会氛围。

三要强化矛盾排查。基层组织特别是人民调解员依托已建立的大调解工作网络,利用各种机会和途径,借助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主动发现并妥善处理民间赡养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纠纷成诉,从根本上预防赡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