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实质是一种社会关系,而平等权则是法律确认并保护社会主体享有权利的资格。平等既是社会主体享有社会权利的原则要求,也是社会主体实际享有社会权利的结果状态。平等可以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制度、目标或精神,也是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社会主体在这种原则、目标或精神下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所实际享有的就是平等权,所形成的就是一种平等和谐的社会关系。

作为权利的平等,首先从原则上看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即应然的平等;另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是很难划一界定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和不同的文化形态中有不同的范围和层次。二者虽与人的基本需要和非基本需要有不同的含义,却常常表现为人的基本需要与非基本需要。本文认为基本需要一般存在着生存需要与发展需要两个方面,在法律上它常常转化为基本人利??生存权利与发展权利。在生产力落后、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国家与地区,生存问题是最基本的需要;在经济文化相对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生存仍是基本需要,但不是突出的普遍问题,发展需要才是普遍的基本权利。生存需要主要表现在对维持生命存在的基本物质、机会、环境等方面,发展需要则更多地表现为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当然,因为社会主体的复杂与各异,有时也很难对生存与发展做出绝对的区分。基本权利是人普遍性的一般需要的反映,因而对于基本需要的权利,就应否认社会主体之间的任何差别,给予无差别的对待。非基本需要是在满足了基本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更强调个性化的需求,是人与人之间的合理差别形成的较高层次范围的需要。这种个性化的合理差别一般主要是基于人对社会共同体的贡献所做出的类别区分,从而给予不同比例的权利分配(Reward according to contribution): 贡献大而多的,所享有的基本需要之外的非基本权利就多;反之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则少。非基本需要的比例平等原则和模式,表明社会不应该平均分配人的非基本权利,其依据在于人对社会的贡献大小,有利于摒弃平均主义思想,鞭策懒惰而提高社会发展效率。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原则,在法律上解决了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合理分配问题,促进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些非基本需要的权利也会逐步转化为基本需要的权利。

其次,从内容上看,平等权体现于具体的社会经济、民主政治和文化教育等所有权利方面,即只要是权利或能够作为权利的事物,都存在平等权。这就是说平等权不能空泛化,而是实际地表现在所有具体的权利上,任何一种权利都可以说成是平等权。社会经济权利平等,主要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分配、占有、使用、收益和消费及其保护,以及在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平等。民主政治权利平等指社会主体能够公平地参与政治决策和国家管理,能够自由地表达政治见解和意见。文化教育权利平等,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的机会公平、内容公平,同时在文化、艺术、科研活动等方面享有公平的参与机会和正当表达思想的自由。一般说来,这三方面对完善社会主体独立人格缺一不可,离开任何一方面,社会主体都难以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但社会经济权利平等是最具活力的根本因素,是社会主体独立人格发展完善的物质基础,文化教育权利平等是社会主体发展和完善独立人格的精神支柱,民主政治权利平等是社会主体独立人格发展与完善的公力保障。

第三,从结构层次上看,平等权包括资格平等、发展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资格平等又叫人格平等,指人们之间不论其是否存在自然的或社会的差别,都应当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尊严,具有独立存在的资格或人格,是绝对的平等。发展机会平等指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与条件。待遇平等一方面是指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和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另一方面是指在对社会主体作出合理类别区分的前提下,相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同等的处罚,不能因为某种身份而有所偏袒与歧视。这三者在逻辑与事实上有一个逐级发展完善的过程,其中资格平等是一切人构成独立社会主体的基本条件,没有它就没有发展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另一方面,发展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又是实现资格平等的手段和途径,舍此二者无以做到人们的资格平等,更谈不上人们的社会地位平等。

第四,从外延上看,平等权指所有社会主体的平等,它包括自然人平等权、社会组织平等权、民族平等权和国家平等权。自然人平等权是基本的主体平等权类型,它包括公民平等权和非公民平等权,公民平等权是指国内所有公民都应当依据宪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中公民平等权又可以分为男女平等权、特定群体平等权,后者如惯常分为未成年人群体、妇女群体和老人群体等的平等权,他们都有特殊的权益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关注。本文农民平等权就属于公民平等权中的特殊群体平等权,需要国家和社会的特别关注。这些不同社会主体的平等权又都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民主政治等方面包含着资格平等、发展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

第五,从发展形态上看,平等作为一种权利经历了平等观念、平等原则和制度、平等权利及其实现状态三种形式。平等权首先表现为一定的观念和思想,在这些观念、思想被普遍的接受和认可后,经过国家的政权作用即上升为一定的平等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制度,或者简单地表现为一项政治法律原则。当平等制度或原则被具体化、细化为社会主体的权利后,就可能被贯彻施行而成为现实的社会状态,即事实的平等。完全的事实平等,只有在消灭了一切不合理差别的基础上才可能实现。但通观人类民主进程史,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实现平等权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实现平等权最为可行的法律手段。

第六,从价值意义上看,平等权既是评价宪法善恶的重要标准,又是宪法所要贯彻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对宪法的发展变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立宪方面,平等权是鉴别立宪进步与落后、区分民主与专制的重要标志。尽管立宪不可能同样地体现一切人们的意志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