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后容易发生的五类探视权纠纷
作者:新颜 发布时间:2008-01-09 浏览次数:1154
提到离婚,人们最关注的往往是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但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那就是探视权。
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要求探视。因为交织着双方之间复杂的感情纠葛,探视权问题难以得到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诉讼也逐年上升。为了进一步挖掘探视权带来的社会问题,笔者对门头沟法院近几年审理的探视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探视权纠纷主要存在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借机报复型。孩子父母积怨较深,矛盾从离婚前延续至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把拒绝对方探视当成报复、惩罚的武器。例如,很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孩子的理由,往往是说对方人品有多么坏,甚至把对方有第三者等理由都摆出来,认为离婚都是对方的过错,所以对方不配做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没有资格探视孩子。可见,双方之间的怨恨甚至仇恨成为阻隔一方探视孩子的沟壑。这种情况占到探视权纠纷案件的50%以上。
二是自我保护型。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担心对方探视会影响其与孩子之间的感情,或影响其重新组建的家庭,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例如,某探视子女权纠纷案的被告(孩子的父亲)辩称,其已经再婚,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有爸爸、妈妈的关心和照顾,不需要原告探视,如果原告坚持探视,也要等孩子10岁以后能分辨是非时再说,现在孩子刚满3岁,不能让原告打扰她的正常生活。这种情况约占探视权纠纷案件的10%。
三是担心失去型。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担心对方借探视之机把孩子抢走,因此拒绝对方进行探视。他们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人物品,认为既然孩子归他抚养,就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了,生怕对方借探视孩子的机会,与孩子拉拢感情,最终达到夺走孩子的目的。这种情况往往伴随着家中老人的干预,很多老年人传宗接代的思想非常严重,绝不允许自己的孙子被离了婚的儿媳妇抢走,所以千方百计地阻挠对方探视孩子。这种情况约占探视权纠纷案件的10%。
四是误导疏远型。直接抚养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感情发生淡漠,导致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例如,某探视子女权纠纷案,被告(孩子的父亲)辩称不是他不同意原告探视孩子,而是孩子自己不愿意见原告。法院判决原告每月探视两次孩子,但每次探视时,被告把他的父母、哥哥、姐姐等亲属都叫来,孩子只是依偎在奶奶怀里,既不跟母亲说话,也不去看母亲带给他的礼物,更不同意跟母亲出去玩。孩子已经四岁半了,父母又刚刚离婚,孩子不可能不愿意见到母亲。很显然,这是被告有意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的结果。这种情况约占探视权纠纷案件的15%。
五是条件要挟型。直接抚养一方把探视权和抚养费问题捆绑对待,把允许对方探视作为向其主张抚养费的手段,如果对方暂时无力给付抚养费,就阻挠对方进行探视。比如,某孩子的父母离婚时,确定孩子由父亲自行抚养,后母亲要求探视孩子,遭到父亲的拒绝。父亲认为,探视孩子是做母亲的权利,但给付抚养费也是做母亲的义务,她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不给抚养费,就不允许探视孩子。但孩子的母亲也十分委屈,她认为自己没有工作,没有住房,身体有病,实在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如果有能力,她也不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这种因抚养费纠纷引起的探视权纠纷约占探视权纠纷案件的15%。
所谓“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以上各类探视权纠纷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父母的自私。无论是用孩子报复对方,要挟对方给付抚养费,还是拒绝探视以“保护”自己现有的家庭,他们都只想到了自己,而没有为孩子着想。实际上,探视对孩子来说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通过探视,可以使不与子女共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有机会与子女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通过探视,可以使子女获得在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关爱。
也许离婚不能算错误,但至少婚姻是因为错误而结束,倘若父母正在为这样的错误而痛苦,请不要把错误延续给孩子。父爱和母爱对孩子来说同样重要,任何一半感情的缺失,都会给孩子稚嫩的心灵带来无穷的伤害。孩子是无辜的,呼吁离婚双方能够设身处地为孩子多考虑一些,互相配合妥善处理探视权问题,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