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作者:胡长庚 发布时间:2008-01-10 浏览次数:1367
国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夫妻共有财产制,另一种是夫妻分别财产制。
欧洲大陆多数国家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这些国家认为婚姻对财产权利有直接的影响,结婚被认为是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基金,夫妻双方对这个基金有共同的利益。但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的情况又有所不同,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的范围只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些国家所指的共有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且还包括他们婚前所得的财产。
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制度认为,婚姻不应当对财产权利产生影响,夫妻双方不仅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
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它是一个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顿和威斯康星9个州、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41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具体可概括为:1、夫妻双方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一方 未经别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对遗产享有所有权。3、配偶一方个人债务,不能使用共同财产清偿。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约的形式确定法律效力,即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婚姻财产关系制度。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大致有两种模式:
一是限制(选择)式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其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
二是任意(独创)式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