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原因、特点与对策
作者:蔡勇 发布时间:2008-01-11 浏览次数:1510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维系家庭的纽带,家庭的和谐对社会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居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大量涌入城市,由于经受城市不同价值观念的冲击,农村居民在婚姻家庭观念发生深刻变化,导致农村离婚诉讼案件据高不下并呈现上升趋势,从洪泽法院东双沟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为例,200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82件,其中离婚案件96件,占收案总数的52.7%;2006年受理民事案件224件,其中离婚案件108件,占收案总数的50.5%;2007年受理民事案件262件,其中离婚案件110 件,占收案总数的42%(由于诉讼费降低导致借贷案件数加大,但离婚案件绝对数没有减少);笔者试对最近几年审理的农村居民离婚案件进行比对分析,尽力探寻离婚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力争实现法庭以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审判目标。
一、农村居民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1、农村居民外出打工人数增多,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漠,这是现阶段离婚诉讼发生的最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机械化作业领域不断扩大,以往靠劳动力来进行的农田作业被农业机械化取代,大量农村赋余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并且还在呈上升趋势,这些离开土地的农民往往是年头离家年尾才能回家,偶尔在农忙时回家短暂一聚,在农忙结束后即匆忙返回打工地点,夫妻间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和言语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疏远,加上城市生活的诱惑,打工的农民心理发生变化,愈来愈看不惯生活在农村的另一半。这类离婚案件可以说俯首即是。
2、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所致。这类案件当事人大多经媒人介绍相识或父母把关作主,双方相处时间不长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往往因性格不合而无共同语言,进而发生争执、吵打而导致离婚,目前,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仍然占相当大的比例。如笔者审理的原告赵红卫诉被告姜燕离婚案,双方由父母作主定亲,婚前仅相处1月,结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婚后仅8天,被告姜燕即外出不回且下落不明,无奈之下,赵红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3、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缺乏沟通,引发的长时间的吵架和冷战,消磨了夫妻感情。由于农村男女文化水平不高,处理家庭矛盾能力不是太强,在夫妻间产生隔阂后不能及时沟通,双方父母也积极参与其中,形成各自的对立团体,一旦双方产生分歧,便相互指责,彼此不能相互宽容、忍让,导致离婚诉讼。如王树芹(女)系高中文化,与不识字的刘某结婚,婚后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由于文化水平的差异,双方无法沟通,于是彼此相互指责,王树芹提起离婚诉讼。
4、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也占不小比例。由于农村居民走出家门,面对外面精彩的世界,眼界开阔,见识增多,再加之城市灯红酒绿生活的诱惑,难以自持,产生婚外情。植某(男)与袁某(女)两人本来夫妻关系不错,植某外出打工后,与一女子相识,彼此产生婚外情,植某提出离婚且态度坚决,经多次调解工作无果,以高额金钱换取离婚。
5、因家庭暴力、虐待等原因所致,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在家庭暴力之中,有的是一方脾气粗暴,动辄打骂,有的是男方染上赌博、酗酒等恶习,不思悔改,遭到女方劝阻后便拳脚相加,女方在饱受煎熬后选择离婚。笔者审理的原告周士梅起诉离婚案,原告长期受到男方打骂,如有反抗,便以杀其家人威吓,周士梅曾服药自杀未果,在无法忍受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6、其他原因,如因生理原因导致不育、不孕,隐瞒家庭重要病史等,但大多是个案,并不普遍。
二、农村居民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1、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中,女方提出的占绝对多数。从原因上看,大多是女方打工后由于所处环境变化,接触的人员多样,经不起各种诱惑,价值观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离婚念头。
2、调解和好难,调解离婚率较高。近3年来,东双沟法庭在当事人双方父母的参与下,做了大量工作,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仅仅3件,而经调解离婚的案件却占受理案件的45%左右。
3、多次、反复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在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往往不再相见,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类反复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呈日益增多趋势。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由于人口流动的原因,法院在送达时往往被告不在家中,其他家庭成员也不能提供准确住址或联系方式,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所以被告到庭应诉率很低。
5、对子女及财产处理比较淡漠。很多年轻的离婚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看的比较淡漠,不再象以往离婚案件中,拼死争夺子女抚养权和财产份额,对子女的抚养形式往往保持现状,大多仍由一方当事人的父母进行照看,而离婚当事人仅在春节或长假以购买衣物等形式体现父母义务,且对财产问题的争执日趋减少,很多当事人主动放弃要求财产分割。
6、离婚年龄趋向年轻。从现有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30岁以下离婚所占比例最高,约占受理离婚案件的50%,30-40的次之,40岁以上的明显较少。
三、解决离婚案件增多的对策与建议
1、政府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家庭美德的宣传教育,多方位、多角度宣传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村民委员会为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创建“五好文明家庭”、“贤内助”、“模范夫妻”等评比活动,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传统美德,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亲和力,教育、引导夫妻双方增强对家庭的责任感,建立民主、和睦、美满、幸福的社会主义新型家庭。
2、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有着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家庭和睦的职能和任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村民委员会中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乡、镇可以建立由妇联、民政、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处于离婚当事人的左邻右舍的特殊位置,进行多方面的沟通、协调,用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化解婚姻家庭矛盾。
3、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大力加强对离婚当事人法治教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有婚外情的过错方,家庭暴力、虐待的实施人,隐瞒收入、转移财产的行为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充分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对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发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