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对近年审结的信用社起诉借款人追索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调研时发现,信用社在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过程中存在四大疏忽,导致这类案件问题多多。

四项疏忽

一、审核农户贷款申请时流于形式

法院调研发现,借款人在向信用社申请农户小额贷款时一般提供一至两名保证人进行担保,但信用社在审核农户贷款申请时却常疏于对申请人及所提供的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进行核查,以致出现部分经济状况十分困难的农户为多个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情况,甚至有的尚未清偿自己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却为他人提供担保,从而使得贷款担保失去意义,增加了银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

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时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法院调研发现,信用社在与部分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未提醒借款人充分注意有关的条款,甚至向部分借款人提供空白的格式合同要求其签字确认,使得借款人对所签合同内容持有异议,极易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三、未让贷款人本人领取贷款

法院调研发现,信用社在向部分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时,并未通知其本人亲自领取,甚至由未持有借款人授权委托手续的人领取贷款并代为签字,致使被告在庭审中否认借款事实,也给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增加了难度。

四、主张权利不及时

信用社在部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并未及时向借款人及担保人主张权利,在借款人及担保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未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与部分债务人失去联系,增加了信用社实现债权的难度,有的虽然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却难以顺利送达,执行也很困难。

相应对策

为了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及信用社自身的合法权益,信用社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针对申请贷款的农户法律知识欠缺、对格式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不够深刻的情况,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并对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避免农户因对合同内容持有异议而与信用社发生纠纷;同时,要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审核申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回收本息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并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发放贷款致使银行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