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特殊侵权民事关系
作者:甄时在 发布时间:2008-01-14 浏览次数:1199
本网徐州讯:2007年1月某日下午,原告蒋某见其邻居途经张某在其二楼走廊拉晒衣绳,遂前往帮忙,在施工过程中走廊突然塌落,蒋某和张某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共花费住院费8500元;后经鉴定,蒋某其伤残程度为伤残八级。
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蒋某因本案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元、、残疾赔偿金等计28456元。
本案属于典型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案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系建筑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属特殊侵权纠纷,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张某作为其房屋走廊所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亦即本案损害系由第三人行为造成,对走廊塌落致原告人身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