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无效
作者:倪其亚 发布时间:2008-01-14 浏览次数:1234
本网徐州讯:男青年小张与女青年小李系亲姑表兄妹关系。2006年2月,两人在民政部门。以欺骗手段获取了结婚证书登记结婚。 双方的父母对他们的结婚都表示强烈的反对。2007年5月,小张的父亲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诉讼。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宣告小张和小李婚姻关系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同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非法婚姻,依法不予保护。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法律之所以要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主要是因为近亲结婚影响后代体质,危害民族健康。这里所称的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舅、姨与侄(或侄女)、甥(或甥女)之间。以上人员之间禁止通婚。而本案中的小张、小李系亲姑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是禁止结婚的。他们的婚姻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