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云龙法院分析城郊人员刑事犯罪增多的成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张梅 发布时间:2008-01-14 浏览次数:1375
徐州云龙法院统计资料表明: 2005年、2006年、2007年郊区刑事犯罪依次为43件89人、62件154人、77件166人,占当年刑事案件的比例依次为13.7%、 16%、 22%,郊区人员刑事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分析此类案件的成因和对策,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郊区刑事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财产型犯罪多。盗窃、抢劫是郊区刑事犯罪的主要形式,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汽车、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凡是能换钱的财物都是犯罪分子作案目标。
(二)流动犯罪多。郊区处于城乡结合部,远离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在此租住多。犯罪分子往往和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纠集在一起,本地盗、抢得手后,窝藏、包僻,流窜异地销赃。
(三)犯罪团伙多。团伙中的犯罪分子分工明确,有望风的,有实施的、有运送的、有窝藏的。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通风报信,犯罪的成功率非常高。
(四)盗窃案件转化为抢劫的多。盗窃犯罪中,由于罪犯在作案前准备了作案工具,一旦被发现,依仗人多势众,往往对失主、发现人或报案人使用暴力,将人打伤,甚至致残;有的即使不当场使用暴力,但使用恐吓动作或暴露凶器威胁,使之不敢反抗,达到劫财的目的。
二、郊区犯罪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过剩劳动力缺乏就业技能。据调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郊区的耕地被大量征用,大约11%的郊区劳动力处于闲置状态。这部分人有的属于无就业技能,有的属于有就业技能,就业过程中屡受挫折,怕吃苦受累有好吃懒做。在生活窘迫的情况下,自暴自弃、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一些郊区的居民法律知识的欠缺。 普法教育以来,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水平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但存在着参差不齐等问题,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既无法律知识,又不咨询专门法律人员,仅凭个人感觉认为小偷小摸犯不了大罪,孰不知割几十米电线就是破坏电力设施,被判刑时追悔莫及。
三是郊区法制宣传教育缺乏连续性。由于当前郊区地少,外出做生意、打工人员人多,人员比较分散,集中普法难以深入开展,不少郊区的人员对近几年来颁布的新法律、新法规一无所知。
四是郊区基层组织管理不力。近几年,郊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虽然多数签订了责任书,轰轰烈烈的开始确实对预防刑事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但由于人员编制、财力、物力紧张等客观因素,检查督促不力,缺乏有效连续的制约机制,群防群治的效果不能巩固。
三、加强防治郊区农村犯罪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普法”教育。司法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针对郊区人员散、难集中的现状,采取多种形式,使郊区的居民人人进入普法的课堂。“普法”教育不是搞运动,是一项长期的、细致和艰苦的工作,要确保“普法”宣传的连续性、实效性和针对性,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
(二)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郊区农民脱贫致富。郊区政府要根据郊区地少人多的现实和人员状况,举办家政、电脑、物业管理等技能培训,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多层次妥善安排郊区农民的就业;不能安置的,给予优惠政策,鼓励郊区农民自谋职业。对于确实无生活来源、无生活能力的,按照国家的低保政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使他们少有所为,老有所养。
(三)郊区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组织管理,把郊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依法治村,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郊区治安秩序的稳定好转。防治郊区犯罪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开展群防群治,要和村委会、治保会、调委会签订责任状,并加强检查落实,把郊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到实处,切实肩负起“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四)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和震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