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审判委员会具体工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作者:魏东 李亚林 发布时间:2008-01-15 浏览次数:1233
审判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审判组织,随着审判制度的不断改革,大家都知道审判委员会逐渐从研究案件到研究审判工作经验、审判改革等重大事项的转变,然而审判委员会制度本身还有很多的制度要不断改革和完善,需要进一步规范其工作程序,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六项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是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案件提请制度,逐步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应限于在使用法律上存在重大疑难问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无法统一的案件,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经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并向审判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写明案件争议焦点,提交讨论的难点,案件处理的几种不同意见及相应理由和法律依据,提前一周交给负责审判委员会会务的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排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原则上按提交的先后顺序讨论,特殊情况下由院长决定讨论的先后顺序,负责审判委员会会务的机构或人员应及时将准备上会讨论的案件的申请报告或审理报告于会前交审判委员会委员传阅,以便于委员充分了解案情。
二是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制度。合议庭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应邀请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的庭审,以便委员们全面、直接、客观地了解案情,在讨论案件时能够充分发言,及时表态,这样可以弥补现行的依靠听取汇报来了解案情的案件讨论方式的不足。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样既保证了案件质量,又避免了审、判分离的做法。
三是建立合议庭全体成员参与汇报制度。现行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由案件承办人代表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由于承办人在汇报案件时难免出现对有些问题侧重、夸张、遗漏等情况,有时导致审判委员会决策失误。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可能都参与每一个案件的具体审理,审判委员会获取案件信息的途径还是听取承办人的汇报和合议庭的意见,因此应当实行合议庭集体汇报案件制度,避免汇报案件时的个人倾向性,防止承办人对汇报内容的侧重、夸张或弱化、隐瞒。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到场汇报并接受委员的质询,再审程序中须对本院原生效裁判做出重大改判,原审合议庭可列席会议并接受委员质询。
四是实行审判骨干固定列席与机动列席制度。除经人大任命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外,择优选拔有一定理论功底和审判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固定列席审判委员会,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同时,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尝试由有专业特长的审判人员机动列席审判委员会,从而打破审判委员会委员论资排辈,发挥中青年审判骨干作用,提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质量,也为优秀审判人才的发现、培养和使用提供了平台。
五是实行案件汇报评分制度。审判委员会在听取案件汇报的同时,围绕汇报是否全面、客观,条理是否清晰,争议焦点是否明确,定案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以无记名评分的方式对审判人员汇报案件进行评分,并于每季度末将分数排名结果、问题分析和审判委员会意见、建议集中向案件汇报人所在部门进行反馈,同时将其纳入个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有效地调 动和增强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六是建立健全审判委员会回避制度。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不仅适用于合议庭、书记员、公诉人及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更应该适用于审判委员会委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行回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以委员的身份参加相应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当合议庭决定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审判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和委员的基本情况,以便由其决定是否申请有关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充分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