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邳州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吴名扬向原告甘昌端归还所借本金6万元,支付利息6.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7月,吴名扬向甘昌端出具借据借款6万元,每月利息1.5%,每半年结算一次。事后,吴名扬归还甘昌端2.4万元后,表示无力归还余款。

甘昌端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甘昌端和吴名扬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每月1.5%的利息未超过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4倍,应受法律保护。按每月1.5%计息,从19987月至200611月,6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为9万元,扣除已付2.4万元,吴名扬尚需归还甘昌端本金6万元,并支付6.6万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