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以下简称笔者为简易案件)的起诉书的撰写标准,司法实践中难免会产生片面理解。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有的检察机关在简易案件的起诉书中,只寥寥数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一笔带过,甚至直接摘抄刑法相关罪状;对于案件证据则大多简单罗列或者干脆省略。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损法律的尊严,可能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应予以关注。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撰写简易案件起诉书时,不能机械认为“刑事简易程序”,就什么都可以简易,而应结合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的立法精神来全面理解:

其一,从简易程序启动条件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条件之一。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对适用简易程序有无意见的。可见,被告人(尤其是未聘请辩护人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只能通过起诉书来全面了解。如果起诉书都简单得语焉不详,被告人连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支持指控的相关证据都不清楚,又如何谈起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从而适用简易程序了?

其二,从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看,它要使效率和公正两大价值目标得到较佳的平衡与兼顾。对每个被告人来说,均享有平等的知悉权,这既是被告人获悉被指控犯罪的内容、性质和理由的权利,也是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的基础,同时又是司法机关保障被告人知悉案情的义务。因为,在审判阶段,作为正在被羁押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主要是通过起诉书副本送达而获悉被指控的内容、性质和理由的。被告人所享有的知悉权,理应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也是司法人员的义务。故简易案件的起诉书应当达到甚至超过普通案件的起诉书详尽程度,这样才能让被告人在公诉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知悉检察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并能作出具有针对性的辩护。否则会造成被告人因对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准备,而无法在庭审中为自己充分进行辩护,使被告人产生对立情绪,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影响了判决的效果。

其三,从加强检察机关支持公诉、法律监督工作,保障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角度看,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审判组织简化、审判准备工作及期限简化、证人出庭作证简化、出庭公诉简化等特点。通常来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席法庭,对被告人的指控主要通过审判人员宣读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来完成,从而支持公诉、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力度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较间接、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具体、罗列的证据不充分,公诉机关就无法完整履行法律赋予的追诉犯罪、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而法院的审判活动也会因不洞悉公诉方的指控而步履艰难。

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司法机关执行不一的情况下,应本着正确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的目的,建议检察机关在撰写简易案件的起诉书时,描述犯罪事实及罗列证据的详尽程度以不低于普通程序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