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法官与检察官
作者:许方 发布时间:2008-01-17 浏览次数:1290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检察官和法官完全是两个不同的职业,彼此之间共性不多。但在法国,虽然两者也分属不同的职业,但有许多共通或共同之处,以至于可以互换工作。在法国,检察官与法官常常被合称为“检法官”。在一般法国人心目中,检察官与法官几乎是一码事。所以,他们把检察官叫作“站着的法官”,因为法庭上检察官发言时是站着的,而真正的法官称为“坐着的法官”。
首先,从资格要求来看,二者基本相同。法国有一所法官学院,也叫检法大学,专门培养法官检察官。在法国,没有法官检察官统一资格考试,取而代之的是检法大学的毕业文凭。所以,要想当检法官,无论是何等身份(律师除外)第一道门坎必须入读检法大学。即便是大学法律系的毕业生,即便是取得硕士甚至博士学位,也得到这里回回炉,学习一个时期的实务性知识和技能。检法大学不招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对象主要是大学毕业生、公务员和法律工作者。它每年招生250人到300人,每届学习30个月(不含假期)。头24个月,学习公共法律知识。后6个月, 根据学生将来的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学习专业性知识。参加工作之前,还要安排一个阶段的实习。毕业生基本上都能找到工作,不存在就业难的问题。不过,在校成绩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将来工作的好坏。
其次,法官和检察官在一个地方办公。在我国,法院是法院,检察院是检察院,彼此都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法国不然,它是审检合署,检察院都与法院设在一处。法院大楼里,有一些房间由检察官使用,视为检察院。表面上看,检察院似乎是法院的一部分,实际上二者是平行的,互不隶属。不但工作上彼此独立,而且连事务性工作和礼仪性工作也是彼此平等。比如,房屋的维修、车辆的停放等等,都由双方协商解决。
再次,法官和检察官的业务联系密切。法国的检察机关的职能主要有三项:一是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二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三是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参与民事诉讼,也就是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作为原告启动诉讼。后两点,是法国检察制度的特色,时常受到其他欧洲国家的评头论足,认为检察机关的权力太大了。但法国传统上就是如此,人们也习以为常了。由于后两点的存在,检察官与法官的工作联系自然就十分密切,彼此之间的业务也多有共通和交叉。
但检察官和法官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检察官主要是代表国家和政府,法官代表的则主要是法律和社会正义。对我们来说,可能感到有点纳闷,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代表国家和代表法律有何区别?实则区别大矣。在法国人看来,国家和公民个人一样,都是法律主体,都应服从法律的制约。法律既不代表那个具体的个人,也不代表那个组织,包括国家,而是代表社 会整体秩序和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
虽然他们同在一楼办公,但隶属于不同的管理系统。所有法官均由司法委员会提名,司法部长任命。对于检察官,则由司法部长提名,总统任命。他们各有自己不同的上级,是完全对等的两个实体。
法官是独立的,不仅所有法官独立于行政机关,而且法官个人独立于院长和组织。对于法官来说,他不对“领导”负责,只对法律负责。法院院长的任务是管理日常工作,他可以给法官分配案件,但他不能干涉案件的审理。案子一旦交到某位法官手里,如何审理,他就无权过问了。检察官则系统性较强,上级检察官可以给下级检察官下达命令,可以组织统一行动,也可以对案件提出实体性处理意见。但是,检察官也有一定的独立性,一般工作不用向上级请示汇报,除非案件十分疑难复杂,以至于超出了自己的能力。
法官是稳定的,一般情况下,上级不能调动下级法官的工作,以便于他有恃无恐地独立司法。但在检察系统,上级调整下级检察官的工作是天经地义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