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作者:黄益亮 发布时间:2008-01-18 浏览次数:1245
高效司法、公正司法、和谐司法以及司法为民,已成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主题,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表现得十分重要,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手段和方法。正确运用民俗习惯去处理社会矛盾,化解民事纠纷,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处理民事纠纷的催化剂。
一、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价值
1、充分运用民俗习惯,符合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民俗习惯具有其历史渊源,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约定成俗的规矩,是人们最容易接受的共同做法,千百年来人们就是这样自觉的共同遵守,谁破坏了这一习惯,谁就破坏了共同制定的规矩,他就要受到谴责,使他背上沉重的精神压力,因此在处理违背民俗习惯的矛盾纠纷中,就要用共同遵守的民俗飞快的方法去解纠纷,人们普遍会容易接受,矛盾也比较容易化解。
2、充分尊重民俗习惯,有利于社会和谐,民俗习惯,或者称为民放习俗,各民族都有各自的民族习俗,流传下来,就成为民族传统,优秀的民族传统,能激发人们奋发向上,团结友善,和睦相处,焕发出高昂的激情,构成和谐的社会氛围。
3、充分研究民俗习惯,有利于发掘民族的传统美德。
深入研究民俗习惯,会发现民俗习惯有众多的闪光点。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不同,民俗习惯也不尽相同,但各民族都有各民族的优良传统,深入研究优良的民族习惯,挖掘优秀的民族传统,对于国家的政治进步,社会的和谐发展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更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二、民俗习惯的运用方法
依法办案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法官援用民俗习惯进行裁判应当是严谨的,而不能简单地以民俗习惯标准完全代替法律标准。笔者认为,民俗习惯在审判中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填补法律漏洞原则。民事裁判适用民俗习惯的前提条件,即民俗习惯只能协助成文法、补充成文法,但不能变更成文法。法官引用民俗习惯是为了填补法律漏洞或避免依法裁判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后果,这也就是法官引用民俗习惯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化解纠纷,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现有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法规。只有当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甚至存在空白时,才可以考虑民俗习惯的运用。这是民俗习惯运用于司法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是适用善俗良习原则。民俗习惯是传统文化记忆的载体和传承的渠道。其中,不乏中国传统文化中优良的成分。如在家族习惯中对孝道的重视,在人际交往中对诚信、友爱的倡导,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追求等等;但是,有的民俗习惯却是带着封建性糟粕基因的陈规陋俗,有的甚至是暴力的、不人道的。司法活动不仅仅是解决纠纷,还具有法治示范宣传、规则确立指引的作用。因此,对于进入司法审判中的民俗习惯,必须进行必要的甄别分析。审判中所运用的民俗习惯,必须是善良的,已经得到社会一般人之确信和遵守,不能违背社会主义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不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悖离。
三是公平合理原则。民俗习惯具有地域性与非正式性的特征。不同地区的民俗习惯是有差异的,不同群体对民俗习惯的认知与遵从也是不同的。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审判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民俗习惯的地域性与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民俗习惯的非正式性与当事人的可接受性等等问题。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对某一问题的习俗不同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且法官在提出认定善良民俗习惯前,要多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综合衡量普通人和社会的普遍观念,避免主观任性和情感偏好的不良影响,从而将正义投送到个案裁决之中。
此外,法官要将民俗习惯的适用过程进行公开,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充分阐述、表达其推理论证过程和裁判理由,将“合情合理”转化为“合法”,增强裁判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