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滨海法院全年被二审发改30件,发改率为0.77%。其中改判的案件达21件,改判的案件所占比例为70%,而06年改判的比例只占38%,发改中改判所占的比例上有了大幅的上升。

分析改判案件比例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有的一审判决对一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便予以认定,造成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而导致被二审改判;有的一审判决在对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主要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草率下判,导致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有的一审判决对某项数字认定有误,如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的工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某项赔偿费用等,甚至个别的一审判决在判决主文中计算赔偿总数时把数字加错,导致二审改判;更有个别审判人员没有把全面正确查明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前提,怕麻烦,不深入调查,简单定案,使案件查明的事实偏离原貌。二是裁判文书制作明显有瑕疵,难以执行操作。个别审判人员没有把当事人权利如何实现、义务如何履行作为制作裁判文书最终目的,忽视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三是适用法律错误。个别审判人员忽视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凭感觉和老经验办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计算受害人的赔偿费用时,适用的标准不尽相同,尤其是死亡补偿费的赔偿数额差距很大。有的一审判决案由定性准确,但在计算赔偿费用时,却采用了另一类案件的赔偿标准,造成二审改判。再就是劳动争议案件,鉴于目前企业用工制度的不断改革,劳动争议案件会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还比较生疏,加之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劳动部门的规章有的前后规定不一致等,给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难度。四是审判不公,有偏袒一方的倾向。个别审判人员有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致使在诉讼程序、认定证据、确认事实、适应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等环节,出现偏袒一方的情况。五是一、二审的自由裁量的认识不同。有一部案件改判是由于二审法官与一审法官的认识差异,是由于二审法官与一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冲突,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二审对一审的责任划分及经济损失承担比例的不认同、二审对营养费等一审确定的暂无赔偿标准的赔偿额不认同等。

为进一步降低二审改判率,从源头上把好案件质量关。该院提出五点措施:一是强化审判人员责任意识,把“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理念融入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培养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规范裁判文书写作,避免工作失误造成再审改判。二是强化案件质量意识,严格案卷归档前的自查、互查、庭长把关制度,加大案件检查和处理力度。实行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和请示汇报制度。对于较复杂、疑难案件,承办人难以把握的,要集体讨论研究。三是强化业务学习,注重平时业务知识积累。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力戒现审案现查法律条款现象,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四是强化公正意识和廉政意识,规范干警行为。对于因审判不公、不廉引发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严肃处理,确保审判权正确行使。五是强化交流沟通,维护司法权威。由于每个法官的职业素质、职业积累、社会阅历、人文修养、审判理念的不同,造成不同的法官对法律精神、社会正义及公序良俗的理解可能有所差异。目前,在一、二审法院中均存在不同的法官或合议庭对类似案件的实体处理不一致。为此很有必要加强上下级法院的交流沟通,统一执法的尺度,免得一审法院遇到同样案件,左右为难,无所是从。同时只要一审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未超过合法、合理范围的,二审法院就应当尊重一审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无新的事实依据,不得擅自改变其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