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苏某与陈某系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了电脑1台,后两人均外出务工。今年劳动节期间,陈某独自回家探亲,在未与苏某协商的情况下,自作主陈将电脑赠与其侄陈志某。苏某得知后,以该赠与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陈志某返还财产。陈志某认为自己属善意取得并拒绝返还,双方由此成讼。

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陈志某返还因无偿受赠而取得的电脑一台。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电脑属苏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双方对该车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独对该车行使处分。本案中,陈某未征得原告苏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事后也未得到苏某的追认,故其赠与行为属无权处分。本案被告陈志某由于受让电脑时系无偿取得,故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构成要件,原告苏某作为电脑共同所有权人有权向被告陈志某主陈返还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权处分人转让财产,受让人只有符合下列情形时才构成善意取得:一是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三是受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