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遭辞退 索要补偿被驳回
作者:金永南 吴晓玲 发布时间:2008-01-21 浏览次数:807
本网南通讯:办理退休手续后再到企业上班,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被企业辞退,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作出否定的回答,一退休工人索要经济补偿被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于1993年满50岁时从南通某公司内退,拿基本生活费三百余元。1997年4月原告张某某到被告单位从事门卫工作,工资为每月360元,后遂步递增到600元,另被告每月发给原告夜班补贴60元。2003年10月,南通某公司为原告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原告享受退休待遇。2007年7月被告将原告辞退。
原告认为,被告聘用原告从事炊事员和保卫工作,至今已有10年,每年365天从未间断上班,每天工作15个小时,节假日及双休日也未能安排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按规定应发给原告加班工资6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