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爱好表演的女大学生小美酷爱文艺表演,想通过电视选秀节目崭露头角,不料参赛节目意外被取消。与她签下包装合同的传媒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日前,这起服务合同纠纷在宜兴法院的审理下有了“说法”。

小美是某艺术学院的一名在读大学生,自幼喜好表演。20072月她与宜兴一家传媒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年内由该公司负责安排小美的艺术学习及特制包装,全年“包装费”30万元,确保小美能参加2007年“梦想中国”总决赛,并取得前3名成绩,否则无条件全额退款。协议签订后,小美预付了包装费15万元。但主办单位因故在2007年春取消了“梦想中国”选秀活动。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美诉至法院,称该公司未对其进行任何包装、教授,要求传媒公司全额返还“包装费”15万元。

庭审中,被告传媒公司辨称,因2007年“梦想中国”被临时停办,他们在征得小美的同意后,已安排她另参加了2007年的“星光大道”节目,并取得了周冠军的好成绩,故已全面履行了对张某的包装义务,只能酌情退还部分“包装费”。

但小美认为进军“星光大道”是自己的努力,该公司并未做任何事情。

此案经两次庭审,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与传媒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梦想中国”活动系全国性的大型商业演艺比赛,传媒公司凭借自己的包装培训实力及被包装对象的自身条件帮助其取得2007“梦想中国”前三名的成绩亦有可能,故该合同应为依法成立。现2007“梦想中国”活动因故取消,致使合同履行已无可能,合同目的也不可能实现,据此原告小美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包装培训费15万元。至于传媒公司提出双方曾协商变更原合同约定、改为安排小美参加2007“星光大道”节目并支出相关费用的主张,因传媒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对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传媒公司所收取的费用应予返还。遂依法判决传媒公司返还小美“包装费”15万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