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当心中介伸出“黑手”
作者:娄银生 发布时间:2008-01-24 浏览次数:1114
2007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融众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众中介”)“吃”下600余万元客户房款的新闻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近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中介公司挪用房款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再度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买房人:我的买房钱被中介“吃”了
“中介收了我30.2万元的房款,而原房主只拿到了27万元,想想真憋屈!”南京市民毛某通过融众中介买了一套房子,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中介吃了3.2万元的差价后连呼上当,并把融众中介告到了法院。
毛某说,2006年6月,他在融众中介看中了南京城区内南苑花园社区的一套房子,
在合同约定的
融众中介:“吃”的房款高达600余万
白下区法院审理毛某起诉的这起案件引起了南京市房管部门的警惕。房管部门调查后惊人地发现,融众中介竟然挪用和滞留了36户人家的房款,涉及房款高达600余万元,其中最多的一笔为50万元,最少的也有5000元。房管部门当即对违规操作的融众中介亮出“红牌”??要求其在
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尤其是买房人怒声一片。融众中介向外界公布了还款计划。根据按月还款的规划,融众中介每月还5%即30万元,所有欠款分20个月还完,并按三种情况给客户1万元至2万元的赔偿,此外,每年再支付6%的金额作为补偿。不过,由于担心其自身的经营状况,客户拒绝了该还款计划。拖欠老百姓房款的融众中介遭该市房协经纪人专业委员会除名,今后同行将不再承认该公司的从业资格。于是,受害的36户老百姓中有22户态度坚决地授权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包括融众中介及其4个股东,还有贷款银行、南京市公证处和银佳、平涛、恒泰三家担保公司。
法院一审:中介败诉,银行、公证、担保负连带责任
在人们的关注与期盼下,白下区法院近日对融众中介挪用房款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融众中介败诉,涉案银行、市公证处、担保公司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从法庭上了解到,作为放款的涉案银行和银佳担保公司认为,由于贷款发放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担保公司,银行完全可以将款项发放给银佳公司担保,而银佳担保公司是根据《个人贷款划款承诺书》和公证书公证的内容划款给融众中介的,“是融众中介这个环节出了问题”,银行和担保公司的负责人均认为。
银佳担保公司还认为,由公证处最后转到他们担保公司的材料,“已经是签过字的成形文件,我们怎么去辨别?我们只能按照材料下款到融众中介账户,至于这个账户是否受到监管,我们没有权利和义务去审查”。
但是,一名姓韩的房主当庭反驳:“所谓公证书的签订日期是假的,我当时不在南京,根本就不知道公证书的存在!”他说,担保公司和银行在放款时,有义务通知买卖双方当面进行确认,并核对笔迹。
“15户房主320多万元的银行贷款被融众中介挪用,银行、公证处、担保公司当然有责任。”该案的一审原告代理律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戎浩军说,房款划给担保公司尽管有交易双方签字的协议书,但银行并没有向买卖双方核实,同时对担保公司没开房款专用结算账户的情况放任不管,一审判决银行有过错是合理的。
对一审的判决,戎浩军认为,几家担保公司就是因为让市民在空白协议书上签字未尽告知义务、或未开设专用资金结算账户而被判败诉的。
房管局:资金监管办法即将出台
南京市房管局产权处中介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说,房产中介隐瞒房主“吃差价”是被明令禁止的,即使是和房主有委托协议或公证授权,中介赚取1.4%佣金以外的价款也是一种超范围经营。同时,房管局也明确发文表示:中介“吃差价”一经查实,将停止其交易。
在融众中介挪用600余万元售房款一案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融众事件”的曝光只是不法中介违规行为的“冰山一角”,诸如吃差价、私自挪用房款、发布虚假信息等“陷阱”仍在坑害着普通买房人。一位房管部门的业内人士跟记者算了笔账,目前由中介托管的购房款“滞留周期”为10至20天,有的甚至达1个月,以一家每月交易量在100套房屋的中介为例,如果首付款平均10万元,这家公司每月资金量可达1000万元,如果不监管,很容易出现问题。
南京市房管局产权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融众事件”的曝光令业内对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格外关注。“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专门制定了《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严禁中介公司‘碰’房款,目前正在等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相信很快可以出台并实施。”
据南京市房管局介绍,监管的程序分为“两步”:第一步,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文件登记的同时,与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将购房款存入交易市场的指定账户;第二步,房屋登记机关核准后,对买房人过户发证,买方领取产权证后,卖房人可凭资金监管的凭证及身份证件向交易市场申请支取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