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今年41日正式实施。关于民诉法修改之处的探讨仍在持续。申请再审案件提级管辖堪称为本次修改的亮点,本文笔者将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阐述观点。

现行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这一具有灵活性的申请再审管辖制度,虽然给予了当事人和上下级法院较大的自主性,虽然理论中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经过十余年的司法实践证明,由于立法上对申请再审规定双重共同管辖权的同时,没有相应确立管辖冲突解决规则,因此造成了现实中申请再审管辖的混乱局面,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当事人权益保障难以到位。而民诉法修正案将本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即将申请再审的法院明确为上一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不再有管辖权。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

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如遇到申请再审的情形,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收到申诉状后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符合再审条件即进入再审程序。但在审查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可能推翻自身的裁判,难免需要认真考虑、酌量。可见,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会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原审法院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从主观上可能不愿意介入。故原审法院在审查时较为慎重,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更是慎之又慎。另一方面是在原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能对原审法院能否自行纠错产生一定怀疑。故其不希望再有与原审法院相关的因素介入,以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可见,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申请再审案件提级管辖较现行管辖原则更为进步。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原审法院管辖申请再审案件公正性的顾虑,又可以使原审法院受到牵制,客观上增强了再审程序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符合诉讼管辖程序正义规则及我国现阶段国情的需要。

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有利弊之争,申请再审案件的提级管辖同样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提级管辖克服了以往存在的弊端,其实施无疑凸显了我国在司法改革领域取得的新突破,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尤其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