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提高调解在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中的独特作用
作者:张新娟 发布时间:2008-01-25 浏览次数:1201
从我院最近所受理的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即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占了很大的比重,纵观近年此类案件,相邻权纠纷案件有明显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对于此类案件的解决,判决仍然占了很大的部分,这显然与相邻权本身的特点以及构建和谐司法环境还是不相适应的。
在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每天所接触的最多的就是农民,而相邻权纠纷也是老百姓通常会遇到的很棘手的问题。相邻关系牵涉到人们的切身利益, 由于相邻关系问题而导致邻里之间关系恶化、甚至上升到暴力冲突的情况在农村也时有发生。相邻权纠纷案件一般案情比较简单,但处理起来却不是一般仅仅用判决就能解决的。在审判实务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虽然法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审判管理也更加注重从程序上做到严格依法裁判,法官也在内心更大程度上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公正司法的要求,但是,其中一些裁判却不能为当事人和社会所认同。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办案法官要想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关注民生,以及时的救济保护民权,就不得不充分运用调解来解决相邻权纠纷案件,因为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利益 和心理的对抗性,及时妥善有效地解决大量易于激化的矛盾。
调解过程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讲解及思想疏导的过程,能充分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就争议达成一致。而实际上,对于相邻权纠纷案件以调解结案的还是少数。虽然在社会主义和谐司法的大环境下调解也得到重视,注重调解也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优良传统,但是目前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过分强调法官的中立地位,降低了调解的灵活性,使调解工作疏于形式;
二是审判方式上的误区使一些法官办案刻板,直接开庭,缺乏有效充分的调解;
三是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有些案件没有坚持自愿与合法的原则。
笔者以为,对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解决不仅仅要注重法律效果,还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的有机结合,始终把调解作为解决此类矛盾的首选方法,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借鉴:
一是注重“案结事了”审判理念的学习与研究,强化调解意识,校正调解理念和思维定势,做好全程调解工作,从思想上认识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上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
二是正确把握利益平衡点,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当事人情况联系起来,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出发,把握当事人心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点,努力实现“双赢”;
三是遵循调解前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先行调解”;
四是强调社会化调解观点,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调解资源和工作平台,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开拓调解新途径,一方面委托与邀请基层组织参与,另一方面在外部建立便民诉讼联络点,巡回法庭等诉讼网络,共同促进案件解决;
五是端正司法为民出发点,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揣摩当事人心理活动和真实想法,打消当事人顾虑,消除隐患,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调解工作是对当事人负责,建立起互动,信任与沟通;
六是提高法官自身素养,态度诚恳,充分了解案情,找准矛盾的关键所在和调解的切入点,充分尊重当事人诉权,注重法律法规的宣传与灌输,坚持做释法明理解疑工作,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综上,调解在解决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将会起到很大作用,一定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成为老百姓称道的真正的人民司法,关注民生也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