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通常称之为“法人犯罪”,《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大多学者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内部成员或其他代理人,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反映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法处罚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如何认定单位犯罪行为,主要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加以考虑。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到五种单位,均可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认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时,还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私营公司、企业应否包括在犯罪主体范围之内。有人认为,私营公司、企业在所有权形式上都属于私人所有,这些公司、企业有犯罪行为,是公司、企业所有者的犯罪行为,只应追究公司、企业所有者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法律对私人所有公司、企业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都应给与同等的法律保护,私营公司、企业与个人不同,尤其是在财产上,私营公司、企业的财产与企业主个人的财产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而且私营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对私有企业的犯罪应与企业主的个人犯罪区别开来。

(二)对于单位内设立的部门、机构犯罪的,是将部门、机构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将其所属的单位认定为单位犯罪。《刑法》将非自然人犯罪称之为“单位犯罪”而非“法人犯罪”,这就表明“单位”应包括单位内部下设的部门、机构。这些部门、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如果其犯罪行为是该机构自己独立决定并实施的,则其自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从而成为犯罪主体。同样,一些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亦是如此。

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

对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有的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 。有的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不过单位故意犯罪比过失更加普遍。笔者认为从理论和实践中都不应把单位过失犯罪排除于单位犯罪范围之外。

(一)单位是由自然人组织起来的,其意志的形成源于自然人,是单位内部自然人辨认、控制能力的集合,因而仍然具有自然人意识意志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二)虽然单位犯罪的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但其不以谋取非法利益为其必要构成要件。(三)《刑法》规定了不少单位过失犯罪的罪名,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单位过失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罪等。

三、单位犯罪侵犯的客体

单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多方面的,具体到不同罪名,其侵犯的客体也不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

单位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内部成员或者其他代理人,反映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实施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