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11,邳州法院一审判决:从200811起至原告高磊18周岁止,被告高宏安每月支付高磊抚养费200元。

法院查明,高磊系高宏安与邱秀芹婚生子女。1997年,高宏安与邱秀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依据调解协议,高磊由邱秀芹抚养,高宏安每月支付抚养费140元,从199811至高磊18周岁止。2006年下半年,由于物价一直上涨,高磊又上了中学,高宏安每月支付的140元抚养费显然无法支持高磊现在的正常生活、学习费用。当高磊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时,遭到已经重组家庭的高宏安的拒绝。因此,高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另查明,1997年,高宏安每月收入460元。2007年,高宏安每月收入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前经济情况和高磊的实际状况,结合高宏安的收入水平,高宏安应适当增加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