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200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点内容。(128《人民法院报》)

预防是最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也是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文明法治进步的标志,也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同接受。然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让人难以乐观。从2000年以来,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因此,加大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尤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重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科学理念,是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中重事后保护轻事先预防做法的纠偏。由于对已经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等事后保护工作可感可知,而且可以量化考评作为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业绩,受到相关部门的青睐。事先预防由于效果难以确定,很难进行量化考评,再加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存在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晰等问题,往往容易被相关部门忽视。然而,重事后保护轻事先预防的局限性是显见的,即便感化教育的效果非常好,毕竟是一种矫错。对于那些一时糊涂犯下大错的未成年人来说,甚至留下终身遗憾。

另一方面,加大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将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消除于未萌,也是对其他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由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的同龄人或更弱小的未成年人,严重损害了这些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当那些处于被欺凌被损害地位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长期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未成年人就转而依靠自力救济,极容易导致新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或者则出现类似于斯德哥尔摩症状的心理特征,即为了免受欺凌,积极向施害者示好,以寻求保护。甚至反过来帮助、追随施害者,充当违法犯罪的马前卒,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并不罕见。更加重视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减少甚至杜绝其他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的概率,也是成年人应尽的责任。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体大事繁。既涵括法律、教育、伦理道德、社会心理、传统文化、国家的前途发展等内容,也涉及到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感化教育和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的协调平衡。因此,综合不同部门的职能作用,构建更加重视预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应成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