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元月24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借款年息高达120%的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判决。在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到庭。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称,原告当初之所以借款给被告,主要是因为被告承诺给的利息非常高,是受到了高息的诱惑所致。而本案被告此前已多次被起诉到法院,并在出庭应诉时,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据其委托代理人称,在已开过庭的案件中,被告累计已欠款100多万元。
借 钱
吴晓威原是一名国家公务员,自从退休后不愿闲赋在家颐养天年,而是琢磨着如何做生意开公司赚大钱。后来,经与几个朋友商量,合伙开了一个专做对外贸易的公司。
做对外贸易方面的生意,小打小闹不挣钱,太小的生意人家不接;做大生意,需要一大笔资金支持。因为吴晓威曾经是一名国家公务员,在融资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所以,公司就将借款筹资的任务交给了他。于是,吴晓威大展身手,频频凭借个人曾经是公务员的金子招牌和诱人的高息走上了筹集资金之路。
2006年4月7日,吴晓威以丘晓军的名义向王天杰、柳雪婷借款5万元,期限4个月,月息为2%,并经公证处公证,吴晓威是本次借款的担保人。双方约定违约责任为到期未还,除应付原利息外,从应还款之日起按日加收4‰的罚金,超过10天仍不履行的,加罚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如因借款人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借款人应全额承担出借方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诉讼费、强制执行费、律师费、(公示)催告费、财产保全费、抵押物处置费、房屋所有权过户费、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费以及其他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4月17日,吴晓威以乔鸣哲的名义向王天杰、柳雪婷借款5万元,并经公证处公证,吴晓威是本次借款的担保人,双方违约责任约定如前。2007年9月19日,吴晓威在王天杰、柳雪婷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给王天杰、柳雪婷写了说明书,承诺:“以上借款是我使用的,我是实际借款人,这五万元债务与丘晓军无关。至今所欠本息合计六万元整,全部由我偿还。”
2006年8月1日,吴晓威向肖俊宝借款5万元,期限为3个月,月息为2%,并经公证处公证,双方违约责任约定如前。2006年10月30日,吴晓威仅还了2万元。
2007年3月19日,吴晓威向秦全春借款5万元,期限为3个月,借款用途为经营,借款时已付利息,双方违约责任约定如前。3月20日,吴晓威向杨镇江借款10万元,期限为3个月,借款用途为经营,借款时已付利息,双方违约责任约定如前。
3月23日,吴晓威向秦全春借款5万元,期限为3个月,借款用途为经营,借款时已付利息;3月23日,吴晓威向秦全春借款4万元,期限为3个月,借款用途为经营,借款时未付利息;4月7日,吴晓威向秦全春借款5万元,期限为3个月,借款用途为经营,借款时未付利息;4月18日,吴晓威向秦全春借款5万元,期限为2个月,借款用途为经营,借款时未付利息;5月4日,吴晓威向秦全春借款5万元,期限为2个月,借款用途为经营,借款时未付利息;5月15日,吴晓威再次向秦全春借款4万元,期限为2个月,借款用途为经营,借款时未付利息,以上双方违约责任约定如前。
2007年7月2日,吴晓威累计向武战社借款24万元。吴晓威承诺于7月31日还清,“如不能归还,本人愿以149平方米(价值约64万元)的住房及其他公司资产抵押偿还。”
2007年7月31日,吴晓威向罗礼亮借款17.97万元,于8月30日还清,其借款来源主要是基于一些本金和利息:2006年1月27日,向罗礼亮借款1.04万元,期限为3个月;7月15日借款1万元,月息按10%计算;8月26日借款2万元,月息按10%计算;12月19日借款2.2万元,期限为1个月(实际月息仍按10%计算)。
2007年8月12日,吴晓威向方石磊借款6.6万元,双方约定到9月底还清,否则从10月1日起,以此条到其所在单位领取本人工资(每月全额4218元)直至还清为止。其间,从借款之日起,按双方认可的利息,本息一起计算。
还 钱
2007年7月16日,秦全春一纸诉状将吴晓威告上了法庭。秦全春在诉状中称,被告于今年3月19日至5月15日,先后7次贷款33万元,口头约定利息另算。还款到期后,被告不守信用,本金未还,部分利息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7年7月24日给原告写了一份还款计划,保证8月15日前一次还清本金,如不能还清,加罚本金20%作为违约金,但被告还是没有还款诚意偿还贷款。为此,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33万元,支付违约金6.6万元,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7月28日,法庭在第一次开庭时,吴晓威承认原告提出的所有借款事实以及利息的约定,并与秦全春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吴晓威在2007年12月底前支付秦全春416000元整;2007年9月底前先支付秦全春上述款项中的20000元整。如果吴晓威不能按期还款,秦全春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追究利息,计算利息时间从2007年8月24日起。
此后,吴晓威相继被债主告上法庭,吴晓威每次也都出庭应诉,并在法庭第一次开庭时,承认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以及利息的约定,并与原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7月30日,吴晓威在法庭上与原告肖俊宝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晓威于200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本金、违约金、律师代理费3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逾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9月14日,吴晓威在法庭上与原告罗礼亮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罗礼亮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由被告给付原告罗礼亮欠款156100元,于2007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2007年10月30日前付清余款。如被告不按约履行义务,原告则在第一笔还款期限期满后按原标的额179700元直接申请执行。
9月29日,吴晓威在法庭上与原告杨镇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晓威于2007年10月24日前给付原告欠款57000元整(其中含本金50000元、代理费、诉讼费7000元),2007年11月18日前给付原告欠款7000元整。
10月19日,吴晓威在法庭上与原告柳雪婷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晓威计欠原告柳雪婷、王天杰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000元,被告于2007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5000元,于2007年11月30日偿还20000元,于2007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08年1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剩余款项的全部。
10月25日,吴晓威在法庭上与原告武战社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晓威向原告武战社借款240000元,已还90000元,对于尚欠的150000元,被告吴晓威于2007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武战社50000元, 2007年11月15日前还款40000元,余款60000元于2007年11月30日前还清。同时,被告吴晓威以位于本市某小区一套住房对上述债务进行担保。
11月29日,吴晓威在法庭上与原告方石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晓威欠原告方石磊借款66000元整。被告吴晓威分两次给付原告方石磊66000元(2007年12月28日前给付33000元,2008年1月28日前给付余款33000元),原告方石磊自愿放弃所有利息请求。如被告吴晓威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需另行给付原告方石磊欠款利息2000元及执行期间利息(年息20%,从2008年1月28日起算)。
2008年1月24日,法庭判决吴晓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柳雪婷、王天杰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7000元。同日,判决吴晓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蒋玉河借款50000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之内的利息。
高息的骨牌效应值得关注
近年来,由于受到高息的诱惑,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尤其是高息借贷突显的骨牌效应问题十分突出,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2004年7月,路秀美将家里的12万余元积蓄放在王培虹开办的世信抵押贷款公司,本想靠诱人的高息能够换来高额的回报,没想到王培虹却人去楼空,其投入的12万余元连本带息全部都打了水漂。2005年12月11日,路秀美羞愧难当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05年3月,姚环琴将家里的17万元交给王培虹开办的世信抵押贷款公司放款收取高息,等着连本带息收回后给儿子买房结婚,结果也同样打了水漂。2006年1月31日,姚环琴经受不住打击,趁家人不备自杀身亡。如此悲剧一再发生,但仍没有引起人的警惕,民间高息借贷依然热情不减。
据泉山法院案件信息显示,2007年,全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比2006年上升54.43%,2008年1月受理的案件数更是呈直线上升趋势,其中以高息纠纷为主。特别是高息借贷,一般范围比较小,消息灵通,债务人能否及时还贷以及是否有能力还贷比较敏感,因而在是否起诉、案件审理到执行等方面的行为方式都比较集中。没有起诉的,可能会采用极端手段;起诉的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会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或因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执行,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以及司法的公正性和法院的公信力。
仅以吴晓威涉案数据为例,从2006年4月7日到2007年8月12日,吴晓威共计向秦全春等人借款16次,累计金额94.84万元(其中包括部分借款利息);从2007年7月16日到2008年1月24日,吴晓威在泉山法院共被告上法庭9次,累计被要求偿还的借款和利息高达106.51万元,其中已有三个案件因吴晓威没有偿还借款,被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信息显示,目前吴晓威还有多起被告上法庭的案件等待开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吴晓威尽管在诉讼阶段与多个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直至目前也没有偿还一笔债务;从吴晓威被申请执行的案件情况看,目前也没有发现其有一个案件的履行能力。由此可见,高息借贷问题突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而亟待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首先,要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严格规范高息借贷的利息约定,把约定超过规定利息的行为,作为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其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要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的范畴,制定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管理规定,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第三,加强对民间借贷、尤其是高息借贷给正常经济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深入开展对民间借贷问题的调查研究,引导民间借贷在诚信、合法的基础上交易。第四,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树立合法的致富观念,提高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违法、不良的高息借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