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原因
作者:董正远 前进 发布时间:2008-02-01 浏览次数:1225
当前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主要原因是破产审判中存在“四难”:
一是法院指导监督难。清算组主要是由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组织,缺乏必要的破产清算法律、经济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而且都是兼职参与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不能充分履行职责。
二是破产财产变现难。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理问题是破产清算工作的瓶颈。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由政府无偿收回,但其地上建筑物属破产财产,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实际上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不仅难以做到依法处置,而且也无法对地上建筑物如厂房等予以补偿。同时土地处置一般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操作,土地处置周期长达2-3年,造成破产财产清理变现工作无法及时完成,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难以确定,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利。
三是职工安置难。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来源一般是破产企业土地使用处置所得价款,很少是政府财政拨款,而土地处置变现难,安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必然增加破产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四是法律法规适用难。由于缺乏统一的破产立法,立法粗疏,不能满足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破产清算中涉及资产处置、劳动保险等法律、政策、行政规章繁杂,适用困难。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特殊政策被随意扩大适用,尤其在职工安置方面,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不管政策性破产还是非政策性破产,全部执行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特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