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申请人身检查制度
作者:成效东 发布时间:2008-02-02 浏览次数:1231
司法实践中,在法院的审判环节,经常会出现被告人当庭控告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客观上,一方面,在被告人人身受到伤害已经痊愈的情况下,当然无法拿出证据;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又是矢口否认,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对被告人的控告难以确定。因此,笔者认为:在侦查环节,建立犯罪嫌疑人申请人身检查制度,既十分必要,也迫在眉睫。
首先,能为犯罪嫌疑人固定证据,起到证据保全的作用。犯罪嫌疑人以及律师依此证据行使控告权,申请对因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和对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
其次,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诬陷侦查人员的行为发生,并且能有效地限制犯罪嫌疑人翻供行为和滥用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权。
第三,可以限制或减少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体伤害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保住“侦查”成果,寻找各种理由进行超期羁押,并且严格限制律师介入,以期待犯罪嫌疑人伤害痊愈。建立该项制度后,完全可以限制或减少此类现象的出现。
第四,为侦查机关内部监督和惩罚制度切实得以落实提供了有利条件。纪检监察部门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申请人身检查制度设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对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总之,建立犯罪嫌疑人申请人身检查制度,可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既能使施行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又能使犯罪嫌疑人人权得到切实的司法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