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水马龙和谐声
作者:赵大为 发布时间:2016-07-13 浏览次数:2458
江苏淮安,地处淮河与大运河的交汇之地,素有“南船北马,九省通衢”的美誉。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引入“无讼社区”的工作经验,形成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法院诉讼三位一体的交通事故纠纷矛盾化解模式,在车水马龙中奏响和谐曲。
2013年5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进驻辖区内的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驻点办公。三年多来,该法院交通事故案件数以每年25%的速度递减。2015年清河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案件195件,该数量仅是某些周边法院的十分之一,调解率、服判息诉率、自动履行率都创新高。
三重过滤:数万起交通事故纠纷“在路边解决”
“'无讼'是社会在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的一种理想状态。法律的精髓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冲突。交通事故纠纷联动化解情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卢正苏院长如是说。
在该地区,交通事故纠纷会经过三个阶段:首先由公安部门行政调解,争取“路边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转入人民调解员调解,开展“桌前协商”;最后才进入诉讼阶段,进行“庭上化解”。
派驻法官与交警事故科警官、人民调解员在调处交通事故纠纷方面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磋商,主动提供法院审结案件的卷宗及常用诉讼文书。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标准公布后,驻区法官也会立刻与交警、人民调解员共享。
重重过滤下,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止步于诉讼之前:2014年、2015年两年,交警一大队警官每年化解事故纠纷一万余件,包括许多重伤、死亡等重大纠纷,而且赔偿款全部履行到位,2015年人民调解员以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化解了交通事故纠纷600件,有效地节约了审判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2014年一大队管辖路段发生一起搅拌车侧翻的特大交通事故。一大队民警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在驻区法官的配合下,多次找死者家属做工作,了解他们的诉求,并找肇事驾驶员亲属、涉案单位和保险公司一起做工作。通过一周的努力,各方最终在交警部门达成调解协议,相关单位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做实做细:98%的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
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的交通事故纠纷,常常是矛盾特别尖锐、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巡回法庭以“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为原则,强化法院调解,重视细节查证,使许多疑难复杂案件得到妥善处理。2015年交通事故类案件全年上诉案件15件,进入执行程序的仅5件。
为查明事实,法官们常常多次深入现场探究事故经过,翻阅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查看公安部门的监控录像。在审理赵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分管院长高嵩亲自陪同承办人到事故现场查看,为案件把脉。
许曙芹向笔者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件。徐某乘坐的三轮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致徐某头颅严重受损,先后做了六次手术,欠下医疗费50余万元。其子称,为了给父亲看病,已经变卖了家中的房屋。徐某将三轮车驾驶人、三轮车出租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出租公司、车辆的实际车主和共同购买人以及为出租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全部诉至法院。而在本次事故中也负有责任的三轮车驾驶员尹某也在这场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八级伤残。
许曙芹多次翻阅笔录,查看录像,进行现场模拟,不厌其烦地以电话和当面沟通的方式与八名当事人沟通。最终,法官细之又细的工作逐步厘清了责任,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并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
普法宣传:让“依法依理”的处理理念深入人心
“你们双方都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地方,各让一步算啦!”7月11日,交警队法庭里一场交通事故案件结束后,旁听群众纷纷加入到调解队伍中来。
这不是个例,近年来巡回法庭将大部分交通事故案件都在巡回开庭审理,不仅方便当事人诉讼,而且让当事人更深入了解法院办案程序和举证规则,增强社会效果,开庭时,法官还会组织一些其他事故当事人旁听。庭审时,法官主动引导当事人就争议问题举证和质证,让当事人有理说在法庭,有证据出示在法庭,并在判决中写明支持与不支持的理由,尽量让当事人胜败皆服。庭审结束后法庭还让旁听人员参与到调解中,旁听人员不仅配合法院促成了其他案件的调解工作,而且自已的事故也能依据法院的处理规则自行协商解决了,真正起到了“办案一件、收效一遍”的社会效果。
交通事故案件涉案主体多,将诉讼材料送达给当事人是一个难题。巡回法庭认为,送达成功不仅有利于案件审理,还是登门普法的好机会。法庭利用在交警队办案的信息优势,认真查找每一个当事人,在案件送达之际开展普法教育。
为了有效发挥舆论的导向和引领作用,驻点法官多次在报刊上介绍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规则、理念及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受到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好评。有些业内人士还将相关内容剪贴在桌上,张贴在墙上,相互传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