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作出保留价确定、评估费收取、司法网拍流程等八项规定。

  据介绍,在保留价确定方面,该院规定拍卖保留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执行法院自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保留价之日起5日内,将拍卖保留价书面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拍卖保留价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依据。经执行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由执行法院对拍卖保留价进行调整;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在评估费收取方面该院规定,在拍卖标的物成交、变卖价高于评估价时,评估费按照拍卖标的物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在拍卖标的物成交、变卖价低于评估价时,评估费按照拍卖标的物成交、变卖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当事人自愿以物抵债的,评估费按照以物抵债裁定冲抵的债权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拍卖标的物未拍卖、变卖成交,当事人也不愿以物抵债的,不收取评估费。

  该院规定司法网拍程序启动后,动产拍卖7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15日前,对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进行一次性公告,自上一次拍卖流拍之日起5日内启动第二次、第三次拍卖;拍卖标的物流拍后,第二次、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可以在前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二十;经过司法网拍三拍流拍的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一拍保留价为前一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二拍、三拍保留价按相关规定确定。经过司法网拍二拍流拍的动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执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启动第二轮司法网拍。第二轮司法网拍的一拍保留价为前一轮司法网拍的流拍价,二拍保留价按相关规定确定。第二轮司法网拍依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物抵债且变卖不成的,可以解除对该动产的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