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条文有8个,提及的送达方式有6种。“看起来似乎道路很多,只需要从中选择通往罗马的一条道路。实际上,难!”长期在审判一线工作的一位老法官谈起送达依然摇头不已。

  目前在审判活动中,因送达不能而导致诉讼迟延、效率低下是困扰我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难找,找到了不收

  “直接送达难,委托送达效率低,留置送达条件苛刻,转交送达规定不科学,邮寄送达乱,公告送达效果差!”这位老法官说。

  案多人少,直接送达成本过于高昂。法官、书记员,外加一辆车和一位驾驶员,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还往往找不到受送达人或有权签收人。

  就算找到了受送达人或者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也常出现拒绝接收的情况。

  法官马英峰曾受理一起继承纠纷,老太太去世后,她的一个孩子把其他子女和父亲都列为了被告。法院送达时,老大爷拒绝透露自己的详细地址。待法官上门送达时,老大爷很有怨言:“法院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坚决拒绝签字接收。

  因当事人不肯签收而不得不留置送达的情形比较多。在一起抚养费官司中,男方当事人看完诉讼文书后很愤怒,当场把材料撕成两半,摔到墙上。

  法官找到村委会民调主任,写明情况后,才得以留置送达。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到场见证。

  一次不行跑两次,两次不行跑三次。当事人找不到,就找其他亲属或朋友。住址变动失去联系,就到公安局户籍科调档案。当事人怒气往法官身上撒,法官也要保持嘴角上扬45度,继续做好法律释明。

  异地委托传送效率低下

  辖区内送达总能找到办法,但异地送达的难度就大大增加了。

  “随着社会人口流动性的增强,边远地区人民送达成本太高,周期太长。”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啸明反映,异地委托送达效率低下。

  该庭曾受理了6起请求解除车辆挂靠合同的案件,被挂靠公司是无锡本地辖区内的一家公司,挂靠司机都来自苏北一个小县城。

  没有条件逐一亲自送达,法官吴佳钢分别给6个城市的地方法院发函请求协助送达。

  函件发出去5天,没有任何回音。打电话一问,对方说地方太远太偏了,当地法官也是案多人少没来得及送达。

  第7天,其中一家外地法院回复“成功送达,当事人不在家,其父母已代为签收”。而另外5起委托送达等待半月仍无答复,只能转为采用其他送达方式。

  民诉法规定,对于军人和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采用转交送达的方式。但立法上并没有规定军队、公安部门、监狱、劳教所等特定国家机关签收即为送达,有时候送达效率不高。

  EMS令人爱恨交织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很多当事人不愿意亲自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主动要求法官“您帮我寄过来吧”。再加上全国物流业快速发展的背景,受制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法院在实践中最常采用的就是邮寄送达方式。以今年10月为例,北塘法院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就达452份。

  国内特快司法专递EMS的出现,承载着法官们对迅速完成送达工作的期望。事实上,快了,但却不一定高效。

  邮政送达的是诉讼文书,需要规范书写回证,但邮政快递员往往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回证往往写得不规范。

  法律上规定,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代为签收,但需要在回证上写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身份关系。但绝大部分返回到法院的回证上,仅有名字没有其他信息,法官只能再去核实签收人的身份。

  书记员冯霞飞手中有一个案件,涉及到位于丽新路上的一家公司,当事人在留下联系方式时特意提醒“这条路正在拆迁,目前已经拆了一半还有一半没拆,公司正巧位于没有拆迁的那一半的第一家,只要留心就能找得到。”

  第一次寄出EMS很快被退回,书明理由是“查无此址”。冯霞飞核实了门牌号,没错,第二次寄出。但又被退回,还是同样的理由“查无此址”。

  无奈之下她不得不填写了第三份特快专递单,并特意在收件人单位附近标注“尚未拆迁”外加若干惊叹号,终于快递成功。

  “有的快递员责任心不强,很不负责任,有时甚至是自己打自己耳光。”这几天,书记员吴君新接手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涉案公司搬迁后启用了新地址,第一次寄往新地址的诉讼文书顺利收到。可第二次再往同一个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快递却被退回,理由居然是“查无此单位”。

  据了解,快递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有的新上岗的快递员不认识路,不熟悉地形,就上网查地图,一旦查不到,往往连现场都不去看,就直接在邮件上写“查无此人”后退回。有的快递员一旦电话打不通,根本就不上门试投。

  尽管怨言满腹,但采访中书记员也纷纷表示,他们绝对不愿放弃快递送达,因为这依然是目前效率较高的送达方式之一。

  部分当事人故意设置障碍

  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法院送达文书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拖延诉讼进程,更不惜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规避。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人地址上门送达,但跑了3次都没找到人,最后辗转得知被告人住在隔壁一幢楼。

  原告多次在被告家中进行现金借贷行为,怎么会弄错了门牌号?

  尽管原告就此轻描淡写地解释道“我记错了”,但法官结合原告同时有多起借贷纠纷案件来分析:原告的证据可能有瑕疵,所以故意提供错误的地址,就是为了阻止被告出席庭审。

  困境突围:立法填补盲区

  如何破解送达难题?北塘法院院长袁挺结合多年在审判一线工作的实践经验提出建议:从立法着手。

  袁挺分析,通观种种送达困境不难发现,法院书记员、当事人、送达辅助部门都牵涉其中,立法规定上的盲区使得三方权责不明,即使送达延迟也无据惩处;同时,立法规定上的严苛使得三方权力有限,教条遵从则效率低下,时有越轨则显得不严肃。

  期待送达方式灵活化

  书记员冯霞飞指出,我国法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这首先就暗含了直接送达的优先性。但实际上,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已经普及使用,实践中司法部门往往首先电话通知本人到法院领取,如果行不通则会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法律规定比较死板。”北塘法院民一庭庭长陆华朝举例,代收人必须是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其实应该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属;送达地点要求是当事人的住所,其实工作场所等也可以成为送达地点;留置送达要求有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实际上可以更灵活些,比如可以将留置送达的情形制作成书面通知,张贴于受送达人的住所门口,即视为送达;转交送达,可规定转交机关签收即为送达。

  邮递送达有待规范

  “邮寄人员未经法律授权没有公信力。”书记员王伟栋指出,老百姓普遍认为只有法官和书记员才是送达的主体,于是就出现了受送达人对邮寄送达工作的排斥、怀疑和不理解等情况,强硬拒签却无法惩处。

  他建议对邮递诉讼文书的行为予以授权,规定邮递员送达有法律效力,同时邮递员若失职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告送达是穷尽其他送达手段之后的最后途径,但“司法效果甚微”。在各种媒体业态蓬勃发展的今天,可以考虑网络、电视、广播等传播手段。此外,60天的公告期太久,建议立法上可以缩短。

  惩罚部分人的失信行为

  当事人不懂法也是破解送达难题必须考虑的因素。有的当事人对法院送达存在错误理解,认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材料,可能会留下对自己不利的凭证,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于是就千方百计拒绝或者逃避送达。

  有的当事人企图规避法律,认为对法院送达的材料一概不收,法院的判决便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就没有办法。建议送达人员加强相关法律释明。

  “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保护善良的当事人,惩戒恶意规避送达的当事人。”袁挺建议,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惩处,对于提供虚假地址、拒绝签收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尤其是为规避债务而恶意规避送达的人,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