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自今年2月29日宣告成立至今,已历时近五个月。今天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立以来开展主要工作的情况,并向社会各界发布江苏“惩治破坏诉讼秩序  严重侵害法官权益”十个典型案例。

  一、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立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立以来,全体委员在承担各自繁重审判工作任务的同时,以对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兼职从事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法官安全防范和心理健康及当事人危机心理干预培训。近年来,当事人及其案外人在诉讼或执行中暴力袭击或威胁法官及其近亲属事件时有发生,今年2月26日发生北京昌平法院马彩云法官被害的极端事件。在当前复杂的司法环境下,加强法官安全风险防范、心理健康以及当事人危机心理干预教育培训十分必要。根据当前实际,委员会在前期论证的基础上,专门向江苏法官学院推荐由省法院法官(委员会志愿者)承担的“法官安全风险防范”和江苏警官学院老师承担的“法庭内外心理学”两门讲座。截止目前为止,全省共有883名预备法官接受了培训。通过培训,具体指导法官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不非侵害,加强风险防控;通过学习并掌握一定心理学知识,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状况,有效化解审判工作内外压力与冲突,预防潜在风险。该两门讲座受到普遍欢迎,将在全省法官培训中进一步推广。

  二是向全省法院收集整理严重侵害法官权益的案例。为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不断出现的侵害法官人格尊严、损害法官名誉,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的事件,委员会两次下发通知,面向全省法院收集利用网络侮辱诽谤法院和法官,以及侵害法官权益典型案例,及时了解相关法院采取应对措施情况及其应对效果,并跟踪相关未结案件的处理情况。截止目前共收到各类破坏诉讼程序、侵害法官权益典型案例约50余件,主要涉及破坏法庭秩序、暴力抗拒执法、侮辱诽谤法官名誉、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等不法行为。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决定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以此教育警示社会。

  三是建议各级法院关心解决年轻法官的后顾之忧。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年轻法官较多,在面对繁重审判工作的同时,还面临着孩子放假无人看管的实际困难。委员会专门向全省法院转发南京鼓楼区法院开办暑假托管班的经验,并倡议假期无人看管孩子较为集中的法院,创造条件帮助年轻干警排解后顾之忧,同时还呼吁各级法院和法官高度重视休假与休息问题,关心和关注身心健康。

  四是制定委员会工作细则,不断完善委员会工作职责。最近召开的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细则》,这是对委员会《章程》有关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其他内容的具体细化。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1)法官申请援助的具体程序。即“法官本人认为存在《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其已向所在法院报告,但本单位不处理或其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采取电话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援助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委员提出援助申请。”对法官申请援助程序作如上规定,其主要原因在于,各级法院首先是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目前各级法院都高度重视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有许多惩处侵害法官权益的成功案例,而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通过各种形式对全体法官进行安全防范、心理健康、危机处置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对法官权益保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对所有求助法官提供兜底性援助,以确保法官权益受损有人管,管得好;(2)维护法官权益的具体措施。“法官及其近亲属因法官履职遭受重大人身、财产和安全损害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向社会作出回应,就发生不法侵害事件提出强烈谴责,并建议有关方面依法追究责任,同时督促所在法院及时对受害法官及其近亲属进行安抚。”在第一时间内以委员会名义发出强烈谴责的声音,这体现江苏法院强调对严重侵害法官权益行为必须进行有组织专业应对的一贯态度与立场。

  除上述工作外,上半年委员会还参与成功处置一起威胁法官事件。在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共同批评教育下,涉事当事人专程到法院赔礼道歉,最终获得法官谅解。

  二、侵害法官权益十个典型案例的内容

  在前期征集50余件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委员会经讨论将集中发布十件典型案例。这十件案例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官日常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依法正当履行职责而遭受不法侵害;第二类是直接针对法官及近亲属的侮辱、威胁和暴力侵害。法院通过对不法侵害行为的严厉惩处,实现对法官履职权利的维护和履职安全的保障。

  关于第一类对法官依法正当履职行为的侵害。此类案例比较多,发生的侵害行为不仅多样,而且涉及诉讼各个环节。

  (1)妨碍司法送达。司法送达看似微不足道,但却绝非无关紧要。法院这类履职行为一旦受到妨碍,其他诉讼程序也将无法启动。为此,全省法院逐渐重视与加大相关妨碍诉讼行为的惩处。在宿迁某工程公司妨碍诉讼被处罚案中,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员工强行扣留拍摄留置送达过程的手机,并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沐阳法院针对这些行为,依法对该工程公司罚款三十万元;对公司负责人徐某拘留十五天、罚款五万元;对公司员工赵某拘留十五天、罚款三万元,从而向社会表明司法送达的严肃性。

  (2)破坏法庭秩序。法官是依法定程序产生、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人员,而法庭则是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场所。从本质上看,法庭尊严绝不仅仅是法官个人尊严,更代表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允许公民自由旁听,是现代意义上司法民主与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代理人还是旁听人员,在法庭上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听从审判人员指挥。但当前有些法庭却成为辱骂法官、暴力攻击法官事件的高发场所,如果任由法庭中发生的哄闹撒泼行为不断蔓延而不加制止与遏制,势必将严重破坏法官正常履职的司法环境,进而从根本上损害法律尊严,损害司法权威。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切实采取措施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官正常履职。在付某、章某扰乱法庭秩序被处罚案中,张家港法院对哄闹法庭、谩骂法官并咬伤法官的旁听人员付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处罚决定;对阻止法警实施拘留行为的章某,一并作出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充分表明法院坚决制止与遏制法庭哄闹撒泼行为的鲜明态度。

  (3)保障司法裁判顺利执行。依法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官履职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被执行人消极抵制与抗拒执行行为的方式层出不穷。在杨友德、杜兴花犯妨碍公务罪案中,相关人员在阻止滨海法院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推搡和踢打,造成三名执行干警轻微伤;使用工具损坏执行财产,且引发上千名群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法院最终作出严厉惩处,杨友德犯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杜兴花犯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宋泉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中,被执行人宋泉所涉被执行标的很小,仅两万余元,但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咬伤执行法警手指,其拒绝执行为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高邮法院认定宋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因其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判处缓刑。在钱某某妨碍执行被处罚案中,表面上看被执行人钱某某并未采用暴力抗拒执行,但却采用鼓动工人“装晕”“装死”等“软暴力”方式阻挠执行。金湖法院在事发次日,对钱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以上三个案件表明:正是全省法院对形式各异的妨碍执行行为进行惩处,保障了执行工作威摄力和执行法官人身安全。

  关于第二类直接针对法官及近亲属侮辱、威胁和暴力侵害。当事人故意伤害或威胁法官及家人,或使用言词侮辱法官,都直接威胁到法官履职安全,同时更严重影响法官职业声誉。在王爱兰犯妨害公务罪案中,王爱兰在海安法院墩头法庭等待开庭时,两次用自杀方式要挟法官,干扰办案,并刺伤前来阻止的法官。如皋法院以王爱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由此可见,侵害法官的行为依类别和伤害程度可区分为三类,第一类表现为对法官直接进行身体攻击和伤害;第二类表现为对法官进行言辞侮辱、谩骂等名誉攻击;而第三类则表现为在极端情形下,当事人采取自辱、自污甚至自杀式的攻击方式,要挟法官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决。上述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司法权威以及法官依法正当属职行为的严重侵害。良好的司法环境,不仅是法官履职的基本保障,也是通过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积极对抗还是消极对抗,对法官执法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的,都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海安法院在处置王爱兰以自杀方式威胁法官办案事件中,不仅及时阻止王爱兰的自杀行为,挽救其生命,而且对其在诉讼中以死要挟、伤害法官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对当事人及社会都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在黄兰英犯寻衅滋事罪案中,黄兰英在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间,因不满其子被判刑案的复查结果,单独或者带其智障儿媳先后数十次到徐州中院门前,采取身披状衣、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录音等方式,公然攻击该案承办法官,造成恶劣影响。法院最终以黄兰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案严重干扰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秩序,不仅损害司法权威、破坏法院形象,同时也给法官依法正当履职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徐州中院对黄兰英采取刑事措施,对类似严重破坏法院正常审判秩序行为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在丁某侮辱法官被处罚案中,丁某在在上诉状中多次使用“腐败分子”“昏官”等语言侮辱审判长且拒不悔改。为此,海门法院对丁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的处罚。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尊重法官,既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是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当事人尊重自我人格的体现,即在诉讼活动中要“有话好好说”。本案中,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是行使法律赋予的上诉权。我国法律设置二审终审制,其意义就在于通过设置两审程序,确保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但丁某某在行使法律赋予上诉权的同时,却在上诉状中多次使用“腐败分子”“昏官”等语言侮辱法官。事实上,类似丁某某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包括再审申请书中都很常见,而绝大多数法官或因工作繁忙,或因不愿计较,往往见惯不怪、听之任之。海门法院在对丁某某进行多次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惩处,依法有理有节有据,既是对肆意损毁法官声誉当事人的有力惩处,也是对法官人格尊严与职业保障不受侵犯所作的有力背书。在姜某威胁辱骂法官被处罚案和张某威胁法官被处罚案中,前案是当事人自已,后案则是案外人当事人亲属采用短信等方式威胁法官及家人,均被法院加以惩处。该两案表明,法官依法履行职务不受任何人威胁,这是对法官正当履职行为的最基本保障。如果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连自身及家人的安全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谈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以上十个案例涉及诉讼及执行各环节,侵权行为类型多样,具有相当程度典型性,既反映出当前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违法行为严重,同时也反映出法院维护法官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和有力措施。需要强调的是,法官作为普通公民,其权益受宪法和法律保护;而法官作为执掌国家裁判权的司法者,其权益还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因为维护法官权益,尊重法官职业尊严,营造安全有序良好的司法环境,并不仅仅是针对法官个人或法官群体,本质上体现的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其目的是确保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可见,以此高度认识维护诉讼秩序、保护法官权益的极端重要性,必将提升全社会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的法律意识,缓解各方面矛盾和冲突,极大改善法官的执法环境和执业安全性。

  今后,委员会将在全省法院及法官的支持下,根据章程及工作细则的规定,积极开展保障法官权益的工作,维护法官职业尊严,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受违法追究和不受违法侵害。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法官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