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6-07-26 浏览次数:10677
(2016年7月14日江苏省法官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法官履行职务,维护法官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根据《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法院工作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根据《章程》第三条规定,负责受理权益被侵害法官的援助申请,督促有关法院或部门履行保护法官权益的职责,消除对权益被侵害法官声誉的不良影响,必要时介入事件调查、协调权益保障补救措施、提升法官安全防范意识等,切实履行法官权益保障的职责。
第三条 通过各种形式对全体法官进行安全防范、心理健康、危机处置等方面的专题培训。
第四条 围绕法官权益保障工作选择相关课题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并及时推动成果转化。
第五条 精心组织策划每年2月26日“江苏法官权益保障日”宣传工作,扩大维护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宣传效果。
第六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通报和决议有关法官权益保障重大事项和工作方案,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委员会日常工作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工作群等便捷方式随时进行。
第二章 法官申请援助程序
第七条 法官本人认为存在《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其已向所在法院报告,但本单位不处理或其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采取电话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援助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委员提出援助申请。
第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接到法官援助申请的,应及时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并直接与求助法官本人及其所在法院联系,建议所在法院先行处理,也可以直接指派所在地区委员初步了解情况。
所在地区委员直接接到法官援助申请的,可先行就申请援助事项与求助法官本人及其所在法院联系,初步了解情况,建议所在法院先行处理,并及时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
第九条 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向求助法官所在法院发出《法官权益保障建议书》,建议所在法院就法官申请援助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所在法院就法官申请援助事项作出处理结论的,应当及时告知委员会办公室,并抄送上一级法院。委员会应当就处理结论及时与求助法官进行沟通,并听取意见。
第十条 求助法官所在法院对《法官权益保障建议书》置之不理或者消极对待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根据《章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直接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委员会可指派委员就求助法官援助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并可根据《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听证,并起草书面调查报告呈报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就委员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并依照《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保障委员会对求助法官申请援助的事项,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调查意见及时向求助法官作出反馈。
第三章 法官权益维护措施
第十三条 发生法官权益受到重大不法侵害事件,任何委员均有权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及时研究提出对受害法官权益进行维护的方案及措施。
第十四条 法官及其近亲属因法官履职遭受重大人身、财产和安全损害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应当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向社会作出回应,就发生不法侵害事件提出强烈谴责,并建议有关方面依法追究责任,同时督促所在法院及时对受害法官及其近亲属进行安抚。
第十五条 发生妨碍法官依法独立办案、违法追究法官审判责任、不当考核法官审判业绩、错误作出对法官惩戒决定等损害法官权益事件的,委员会应当根据求助法官的申请,在调查核实后,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向求助法官所在法院或相关单位发出建议,同时抄送其上一级法院。委员会也可以根据事件的性质及求助法官的需要,以委员会的名义联系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发生有重大影响的侵害法官权益事件的,委员会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建议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件真相,谴责侵权行为,恢复法官名誉。
第十七条 对于不当或过度分配法官业外负担并严重影响法官正常审判工作的,委员会可根据《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发函建议相关法院改进工作,必要时可根据调研结果向省法院党组报告并提出建议;确认不属于不当或过度分配法官业外负担的,对求助法官做好相应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八条 对在履职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法官,委员会可以建议受害法官所在法院给予其一定物质补偿,也可以专程对其进行慰问。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保障法官权益的工作职责,维护法官职业尊严,推动法官福利待遇的提升。
第二十条 为开展工作需要,委员可在其辖区法院招募法官权益保障志愿者若干名,并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设立并向全体法官公开专用求助电话和电子邮箱,供法官申请援助、投诉以及提出建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接听电话、收阅电子邮件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遭受不法损害,向委员会或所在地区委员提出援助申请的,委员会或所在地区委员应当予以关注,并积极推动所在法院及时维护司法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