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于200841施行,该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该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申请执行期间的中断,这对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节约执行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申请执行期间的中断是一个是个崭新的课题,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如何在实践中更加规范地运用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的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下面笔者从导致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的原因、举证责任的承担、重新计算申请执行期间的起始时间的确定以及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及处理四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以与大家共勉。

一、导致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的原因

所谓的申请执行期间中断,是指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期间因某种法定原因成就而重新开始计算。实践中,导致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的原因很多,从大的方面可分为三类,即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履行义务、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具体地讲,有以下主要原因:

㈠债权人主张权利。法律文书生效后,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借助国家公力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权利,并不排斥债权人私下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债权人径直向对方主张权利;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往往会采取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面对面地追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报等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2.债权人通过中间人主张权利;

由于双方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面对面主张权利可能会产生不必要误解和麻烦。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可以通过自己信得过的或与对方有某种联系的中间人如双方共同的同学或对方的亲朋好友等等向对方转达要求其主动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3.债权人通过有关组织主张权利;

村(居)委员会及镇司法、调解机构具有民事调解,化争止纷的义务和职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但从性质上来说其仍是民间纠纷,债权人可以请求上述组织通过协调方式来解决双方债权债务纠纷。

4.债权人申请执行后撤回申请。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其主动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㈡主动履行部分义务。法院裁决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尚未履行其它义务。

㈢双方和解重新约定履行义务的期限。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订立分期履行的协议。

㈣其它导致申请执行期限中断的事由。

二、申请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期间中断应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因而人民法院立

案部门对于超出正常申请执行期限的执行申请,应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交中断的书面依据。申请执行人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信函附件及邮寄信件、拍发电报的依据;通过电话或中间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通过有关组织主张权利的,应提交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双方订立和解协议的,应提交和解协议原件;对方部分履行义务的,应提交对方部分履行义务的证据;申请执行后又撤回申请的,应提供立案及撤回申请的材料等等。

三、申请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起始时间的确定。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申请执行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具体日期,以认定申请执行人是否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笔者认为,重新开始计算申请执行期限的起始日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径直或通过中间人及有关组织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应从实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通过信函或电报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应从邮戳载明日期或电报发出之日起计算;对于订立和解协议的,应从每次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对于部分履行义务的,应从最后一次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对于申请执行后又撤回的,应从撤回之日起计算等等。

四、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的审查及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期间中断及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在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往往会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已丧失申请执行权,对此如何处理,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该异议也属于执行异议的范畴,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听证。执行机构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对于异议理由成立的,应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