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创建“学习型”基层法院的几点思考
作者:成效东 发布时间:2008-02-15 浏览次数:1233
创建“学习型”基层法院,虽然早有提及,但实际成效并不明显。因为这毕竟是一项全新的事物,是管理模式的变革。目前,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完全需要基层法院自己“摸着石头过河”。为此,本文试就基层法院如何开展“学习型”创建活动提出几点粗略的思考:
一、要深化认识,提高自觉性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创建“学习型”基层法院的首要问题是要解决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改变陈旧的思维定势,根除那些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从当前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看,影响创建“学习型”活动深入开展的思想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层次肤浅。往往把开展创建“学习型”活动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组织学习活动;二是“厌烦”、“畏难”情绪较为突出。认为近几年来,基层法院干警的学历层次有了普遍提高,现有的水平和能力足够应付工作需要,开展这项活动是走形式、赶时髦;三是不少基层法院缺乏研究探索的创新精神,容易停留在常规抓法上,拿不出新思路和新办法。因此,抓创建“学习型”活动的开展必须从思想认识上解决好上述存在的几个问题。要通过组织开展学习、讨论等多种形式,使干警们认识到,开展创建“学习型”基层法院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应对信息革命和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迫切需要,是造就高素质的专业化法官队伍,切实提高执法水平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基层法院建设,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的迫切需要。只有进一步深化干警对开展创建学习型活动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才能提高干警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要明确目标,突出针对性
有了目标才有明确的追求方向。创建“学习型”活动的目标定位是什么?从不同角度的思考可以有着不同的理解。从单位整体上来看,基层法院开展“学习型”创建活动,就是要把学习作为提高干警素质的基本要求,作为促进基层法院工作发展的动力和资源。通过营造学习氛围,创造学习条件,建立学习评价机制,形成一种积极进取的团队精神,提升法官队伍综合素质,树立精神文明佳、审判业绩好的法院形象。就干警个人而言,通过开展“学习型”创建活动,以提高理论素养、办案能力、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为重点,以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审判工作质量为落脚点。只有明确上述目标才能突出“学习型”基层法院创建活动的针对性,确保不偏离正确轨道。因此,在学习内容上,应当做到:一是学好业务,开拓进取。要求干警把审判业务学深学透,推动工作的开展。二是练好技能,提高工作质量。要求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要加强学习。比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要突出加强政治理论和审判管理知识的学习,办案部门要突出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学习。三是要学先进,树立典型。抓好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四是学好文化,提高素质。要结合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积极组织干警进行学历教育,搞好续职培训。在学习方法上,指导干警既要注重书本知识的学习,更要注重在实践中学习,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求干警善于积累知识,总结实践经验,以办案质量、工作调研、学术论文等实际成果反映学习的效果。要合理安排组织学习、工作学习和个人的自学时间,调节好工学矛盾,努力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双促进。
三、要严格考核,注重实效性
严格科学的考核是保障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创建“学习型”基层法院活动的开展,应当建立起长效的评价机制。首先,要制定出考核标准。结合基层法院的实际,对“学习型”活动的考核,除了以考试成绩的高低作为标准内容之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两个很重要的方面:即平时的工作表现和年终的工作实绩。学习活动搞得再好,平时的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者完成不好,拿不出优异的工作实绩来,就会使学习与工作脱节,形成“两张皮”。抓创建“学习型”基层法院活动开展的目的,就在于提高干警个人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单位的整体素质,从而促进各项审判业务的更大发展。因此,考核“学习型”活动的重要标准应当是工作实绩。其次,要有相对科学的考核方法。要在定期组织好干警业务考试的基础上,坚持狠抓平时的学习考核,着力突出“两个结合”。一是要将学习活动与平时的工作态度和表现的考核相结合;二是要将学习活动与工作实绩考核相结合。只有把考核学习活动成果的好坏最终落实到工作实绩上来,才能确保“学习型”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第三,要健全考核机构。成立专门的“学习型”活动考核考评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地稳步进行。
四、要健全机制,增强激励性
开展创建“学习型”基层法院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多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要保证整个学习活动有效运作,进而实现学习功能的最大化,必须进行机制创新。为此,一要建立动力机制。一方面,通过树立共同理想和目标,增强组织和个体的学习内动力;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激励政策。要通过严格的考核、考评,将干警的学习与评优、行政职务、法律职称的晋升直接挂钩,与干警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紧密结合。对于在工作中努力学习,勇于创新,成绩突出的干警和庭室,及时予以表彰奖励。相反,对于学习不认真、不深入细致,缺乏思路,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部分负责人和干警要及时予以警示、降职、待岗,以此增强干警的危机感,营造浓厚的竞争氛围,引导和迫使干警自觉学习。二要建立投入机制。开展创建“学习型”基层法院活动,还需要有必要的硬件投入。如各种教育培训设施、文化设施、图书杂志、学习场所、电脑网络等各种学习载体等。这是开展创建“学习型”活动的支点和基础。因此,要舍得投入,要通过拓宽各种筹资渠道,切实改善干警学习所需要的软硬件设施。第三,要建立领导机制。对创建“学习型”活动的开展,基层法院的“一把手”要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共同拉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