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鉴定体制 建立统一完备的管理机制
作者:王民报 发布时间:2008-02-20 浏览次数:1081
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存在多元化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取消了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鉴定机构,明确了国务院行政部门是全国司法鉴定的主管机关,各级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区域司法鉴定的主管机关。这一决定为规范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创设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但内容过于笼统,并不能完全结束过去鉴定体制混乱的局面,还应对现有的鉴定机构和鉴定资源进行整合:
1、对鉴定设备落后、欠缺以及鉴定人员缺乏的鉴定部门进行合并,一个地区保留一个或几个统一的鉴定部门,并且各部门之间要细致分工,各施其职。而且,建议取消一些行政级别较低的地区的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大多没有很好的鉴定资源,容易错鉴、漏鉴,从而不得不启动重新鉴定。
2、对公安系统、检察院系统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予以撤销、合并,只在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州)设立三级司法鉴定机构,减少鉴定机构的数量、增强鉴定机构的实力、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而且要改变这些机构的性质,这些机构只对本系统的侦察、监察工作服务,其鉴定结论不能直接作为有效证据在法庭上直接使用。
3、市级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情况可以在县(县级市、区)设立分支机构,但一个县最多只设一家,这一机构与市级鉴定机构出据的鉴定结论是同一级别,市级对其出据的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只可以补鉴,不可以重新鉴定。
4、因为某些侦查活动具有及时性的特点,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立技术侦查人员,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他们不是鉴定人,不具有鉴定人的身份,只是协助侦查起诉的“专家辅助人”,其意见只能作为勘验、检查笔录,其效力有别于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