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分析老户访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胡明 发布时间:2008-02-20 浏览次数:1544
近年来,涉诉信访工作在基层法院整体工作中占据了较大的份额,受种种因素影响和制约,法院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甚显著,有时甚至一度陷入被动应对的尴尬境地,在某种意义上讲,涉诉信访已经成为困扰基层法院工作的痼疾。为摸清涉诉信访工作现状及一些较深层次的因素,日前,笔者以滨海法院为重点,结合周边法院情况展开了调研。信访工作中最难啃的骨头是上访老户,目前该院有上访老户14人,研究老户访,解决好老户访,对于规范信访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老户访的特点
1、数量居高不下。涉诉信访总量下降,2006年信访总量179件,2007年信访总量123件,下降了56件,但老户访数量居高不下,2006年老户访17件,2007年老户访14件,仅下降了3件。且多为进京或赴省上访,表现为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比例高达90%以上。
2、息访难度大。信访问题涉及广泛,有的涉及县、乡政府的问题,也有涉及案件实体处理和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院廉洁文明、态度、方法等问题。老户访秩序乱,滞留时间长,劝返难度大。这些人或采取“游击”战术,回避地方政府的接回;或以向法院提出非份要求,作为息访的理由。
3、人身损赔信访比例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涉诉上访占老户访的比例一半以上。因交通、医疗、工伤、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上升,这些案件涉诉人员多、赔偿金额多、审理、执行难度大,因此引发的上诉缠诉事件也逐渐增多。如:该县滨淮镇李某,因拉板车上街买菜被卡车相撞致伤,诉至法院后,先后经省、市、公、检、法法医联合鉴定,又经三级法院审结,但一直不服,长期赴京上访,并多次到政府、法院缠访,履禁不止。
4、相邻关系引发上访上升明显。相邻关系纠纷引发的涉法上访问题难以化解。在城镇建设中,因通风、采光等相邻权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也逐年增多,且当事人之间对抗性强,矛盾难以解决。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原先均具有亲情或友情关系,都知根知底,按照当地的风俗人情,亲情或友情一旦撕破,走上法庭,双方的矛盾都会达到非常尖锐的程度,“不蒸馒头争口气”的思想相当普遍,这样的案件调解结案率较低,同时,双方当事人较为紧张激烈的诉讼情绪,也不利于一、二审法院的审理。
5、是信访方式偏激,信访人一般选择在召开“两会”期间,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往往采取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闯会场、下跪、拦车、堵门、堵路,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喊冤纠缠,有的闹机关干扰办公等方式,有的要自焚,企图造成影响,蓄意将群众信访当成要挟政府的一种手段,引起政府的重视。
二、老户访的成因
1、对“不准越级上访”的误解。少数当事人就是利用各级政府和各级法院全力以赴保稳定、求发展的这种心理,故意选择在“敏感时期”上访,以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达到满足个人无理、非份要求。这些老户访错误认为,政府、法院的举措是妥协让步,只要上访就能解决问题和得到更多的好处,不访不解决,小访小解决,大访大解决,成为他们追求的目标。甚至原有问题解决后,又提出新的、更多、更高的要求。
2、监督体制多元化的弊端,导致法院的既判力不强。二审虽然终审,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为防止或纠正错误的裁判,法律规定了可谓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从司法部门内部看,本级法院设有审判监督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权,这些监督部门都可以通过复查、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从司法部门外部看,地方党委作为领导机关,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工作都具有监督权,并能引起申诉复查程序的启动,而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也可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舆论监督,虽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应,但给法院增加了社会性压力。因为这些监督机制的多元化,使得一些当事人把信访视为起动监督的手段,以请求法律向自己倾斜而获得利益。对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一些当事人在思想上不承认它的最终效力,为了满足自己的非份之想,他们的办法就是上访,找上级法院提审,找检察院抗诉,找地方党委干预,找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力图通过上访推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3、“青天”意识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虽然逐渐完善,公民的法制意识有了提高,但还不够成熟。在一部分群众的心目中,还根深缔固地存在着“青天”意识。一旦有了冤屈,就本能地去找更大的官,找更高级别的部门去上访告状。近年来,我们各级政府、各级领导从“执政为民”的善意出发,总想尽己所能,急群众所急,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正是这种善意举措,一些当事人特别是老户访错误地理解领导的批示督办,认为“官”比“法”大、“权”比“法”大,所以说,对法院裁判不从法律程序去解决,而是一味地上访,客观上削弱了法制的作用,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4、上访者自身方面的因素。一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部分群众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当自己的权利没能实现时,把造成败诉的责任都归到法院、法官的身上,于是四处上访,引发信访问题。二是上访者的目的不正,诉求过高,不切合实际,明明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还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偏袒一方,不断纠缠。认为刑事判决刑期太重,民事赔偿数额太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没有追究,自己的利益没得到维护。
三、解决老户访的对策
1、严格落实“四定一包”制度。所谓四定一包是指对涉诉信访案件包括老户访案件要逐案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件处理,坚持一案一策,因案施策,做到一起案件,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组方案,一抓到底。
2、建立对老户无理缠访缠诉的确认分流机制。首先,可以对一些已经三级法院处理并有明确结论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访和答询工作制度。并组织上访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进行道德评议,依靠社会舆论和群众力量形成强大的压力促使上访当事人及亲友认识到不能上访、不敢上访、不把上访。如王某因爱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去年两会期间多次赴省上访,并扬言要在省政府服毒自杀,经我们专门复查,认为原判正确,王仍然不服,我们及时与所在地党委、政府联系组织王某所在村的干部群众开展道德评议活动,让全村干部群众进行评议案件的正确与否和上访理由是否成立。通过全村干部群众的评议以及亲友的劝说,王某感到压力很大,主动放弃上访念头,保证不在上访。达到了评议一案、教育一片,让无理上访没有市场的良好效果。其次,对于确属违法上访的,要抓住典型,固定证据,依法严肃惩处。
3、要加强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之策是进行源头治理,无论是立案、审理和执行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注重对涉诉信访的预防,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要落实好法律释明、判后答疑岗位考核制度,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认真解答当事人的疑惑,所谓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在裁判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而审判法官只管判案,不问息访。立案庭的接访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申诉,初访接待的效果往往不理想,成功率比较低,并因此导致重复访、缠诉缠访。目前,外地不少法院将信访工作要纳入岗位目标责任管理,与审判工作同考核,同奖罚。对办案法官所承办的案件引发的新的信访问题,实行谁办的案,谁负责接访,谁负责息诉,并将信访工作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考核。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已经在一些法院实行,是一种预防案件上访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4年起实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对当事人的初次来访由原审法官和立案法官共同接待,对答疑主体、内容、时间和案件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将判后答疑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审判人员的审判业绩挂钩进行考核,确实取得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湖北、江西等地一些法院也采取了类似做法。这些法院的实践证明,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既可以增强审判法官对涉诉信访的预防意识,又可以提高初访的接谈息诉率,同时为立案法官接待当事人的续访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及时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不失为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