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元购买厂区及设备难成交
作者:冯琨 发布时间:2008-02-21 浏览次数:1085
本网徐州讯:一份买卖合同货款额几经涂改,改来改去,56元能否成交?近日,铜山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给付56万元的货款义务。
甲机械厂经拍卖以48万元购得一造纸厂的厂房,包括造纸车间20间、制浆车间10间。2006年8月,甲机械厂与乙纸业公司订立二份合同,一份为购买机械厂造纸设备的标的为120万元的买卖合同,一份为购买机械厂厂房及行车的买卖合同,该合同货款原订48万元,经涂改为56元,并约定3年内分批偿付,此合同又经涂改,在4个货款后面分别加上4个万字,该合同由纸业公司法人代表2次签名。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纸业公司提供另2联买卖合同,证明机械厂提供的合同有涂改之处而不予认可,但其对涂改之处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同时对其法人代表在该经涂改合同上的2次签名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就合同标的而言,机械厂以48万元竟拍购得,却以56元卖出并且分3年偿付有悖情理,结合原、被告平日关系比较好的事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