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日前,姜堰法院受理了周某诉袁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送达地址,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数日后,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了原告的传票,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供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法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法官唱起了“独角戏”。法院认为,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当庭裁定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法官提示:

当事人应有诉讼风险意识,在诉讼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十条: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