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劳动合同法中的“和谐”理念
作者:乔黎 发布时间:2008-02-26 浏览次数:1128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弥补了原有劳动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不足,以其全新的面貌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踏上了一个更加完善的阶段,为依法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劳动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该法秉承了劳动法所确立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更加强调 “以人为本”,即以劳动者为本的法治理念,更加侧重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可见,着力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和谐”理念贯穿于该法的制定与实施之中,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劳动合同法总则开宗明义提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指导思想,阐明了和谐理念。这一立法宗旨高屋建瓴,统领全章,将和谐理念作为主导理念融入到具体的法律规定中,从而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指出了明确的司法原则和最高目标。
二是劳动合同法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诠释了和谐理念。该法通过大幅篇章对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及其他用工形式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全面、具体的规定,从立法层面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同时,针对劳动关系活跃多变、类型复杂等特性,明确界定劳动合同的适用主体,并涵盖了劳动合同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全部过程,最大限度地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中,便于人民法院全方位解决各种劳动合同纠纷,从而更加全面、充分地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三是劳动合同法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和谐理念。鉴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作出了向劳动者倾斜保护的规定,同时该法也加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衡关系的保护,便于用人单位灵活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寻求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为劳动者建立一个相对和谐的劳动环境,使和谐理念引向深入。此外,该法专设监督检查章节,加强了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设法律责任专章,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细化,并着重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罚则,这也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促进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可见,劳动合同法是以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既突出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又利于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的管理,这对于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维护劳动生产安全健康运行、帮助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该法的实施必将使今后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