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219,南京中院刑一庭对依法被告人孙勇、徐兴林、李志、李超绑架、抢劫、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06年底,被告人孙勇因为生活窘迫,想寻找一条快速致富之路。他不是通过辛勤劳动,而是动起了通过犯罪弄钱的歪脑筋。他找到了李志、李超及因盗窃负案在逃的徐兴林,四人一拍即合,决定采取绑架来“快速致富”。为了给实施绑架犯罪创造条件,他们还抢劫了陆某、沈某、盛某,盗窃了燕某、宋某的汽车。2007年春节后,被告人孙勇、徐兴林、李志、李超多次跟踪家住本市的个体老板周某,伺机绑架周某或其之子,但因为路上行人太多,他们未能如愿。随后,李志又提出他认识一个老板,这个老板很有钱。经过商量,他们决定绑架这个老板的孩子。20076月,通过多次跟踪以后,由被告人李志负责接应,被告人孙勇、徐兴林、李超驾车前往这个老板的住处,假借问路,乘这个老板的孩子放学回家之机将其挟持上车,并与负责接应的被告人李志汇合。在路上,被告人孙勇打电话这个孩子的父亲勒索人民币20O万元赎金,并威胁其不得报警,随后将孩子带至被告人李志住处。后来,孩子父亲报警,经公安机关多警种协作,该案于2007622上午即被侦破,被告人徐兴林、李志、李超在李志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绑架的孩子获救。被告人李志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孙勇。

2006年以来,被告人孙勇还非法持有仿“六四”式手枪一支。经鉴定,该枪对人体具有射击杀伤力。该枪于20O7622日在孙勇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从其所驾驶车辆中查获。

孙勇等被抓获后,认罪悔罪态度一直较好。法庭经充分审理后,综合各被告人的全部量刑情节,对孙勇等数罪并罚,各判处孙勇、徐兴林、李志、李超有期徒刑二十年、十八年、十六年、十七年。宣判后,各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