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宣判一起绑架案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2-26 浏览次数:1198
2006年底,被告人孙勇因为生活窘迫,想寻找一条快速致富之路。他不是通过辛勤劳动,而是动起了通过犯罪弄钱的歪脑筋。他找到了李志、李超及因盗窃负案在逃的徐兴林,四人一拍即合,决定采取绑架来“快速致富”。为了给实施绑架犯罪创造条件,他们还抢劫了陆某、沈某、盛某,盗窃了燕某、宋某的汽车。2007年春节后,被告人孙勇、徐兴林、李志、李超多次跟踪家住本市的个体老板周某,伺机绑架周某或其之子,但因为路上行人太多,他们未能如愿。随后,李志又提出他认识一个老板,这个老板很有钱。经过商量,他们决定绑架这个老板的孩子。2007年6月,通过多次跟踪以后,由被告人李志负责接应,被告人孙勇、徐兴林、李超驾车前往这个老板的住处,假借问路,乘这个老板的孩子放学回家之机将其挟持上车,并与负责接应的被告人李志汇合。在路上,被告人孙勇打电话这个孩子的父亲勒索人民币20O万元赎金,并威胁其不得报警,随后将孩子带至被告人李志住处。后来,孩子父亲报警,经公安机关多警种协作,该案于
2006年以来,被告人孙勇还非法持有仿“六四”式手枪一支。经鉴定,该枪对人体具有射击杀伤力。该枪于20O7年6月22日在孙勇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从其所驾驶车辆中查获。
孙勇等被抓获后,认罪悔罪态度一直较好。法庭经充分审理后,综合各被告人的全部量刑情节,对孙勇等数罪并罚,各判处孙勇、徐兴林、李志、李超有期徒刑二十年、十八年、十六年、十七年。宣判后,各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