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一般缓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法定条件:一是被告人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二是被告人必须不是累犯;三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与前两个条件相比,第三个条件是关键也是审判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条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人尚未适用缓刑,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法官的一种推测和预先判断。

笔者认为,认定被告人在适用缓刑后是否不再危害社会,应当以其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为根本条件。所谓犯罪情节,是指与犯罪事实有关的各种情况,如被告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特点的身份、作案前的一贯表现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作案手段、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以及行为造成的后果等。考虑以上情节,可以确定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包括人身危险性程度)。只有属犯罪情节较轻,才可能考虑适用缓刑,所谓悔罪,是指被告人作案后悔悟的具体表现,是否悔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被告人在适用缓刑后的实际表现。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犯罪后是否真诚悔过,是否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积极退赃,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的罪行等加以考虑。也就是说,从被告人作案后的各种表现来衡量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行的大小。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同时有悔罪表现,方能认定其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